哄擡防疫物資用品價格,依法懲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用品成為市場“搶手貨”,也容易成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對象。最高檢日前公佈的典型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大幅提高所經營的藥房20餘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價格並對公眾銷售,趁疫情防控之機牟取暴利。最終幾名犯罪嫌疑人都受到了懲處。

案件概述

犯罪嫌疑人張某、賈某系天津市某大藥房連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犯罪嫌疑人蘇某、王某分別系該公司下屬藥店的店長。2020年1月21日,張某、賈某決定提高公司下屬藥店所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趁疫情防控之機牟取暴利,並通知各店長執行。

隨後,該公司下屬7家藥店,大幅提高20餘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並對公眾銷售,其中將進價12元的口罩提價至128元,將疫情發生前售價2元的84消毒液提價至38元。從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發僅六天時間內,非法經營額達100餘萬元,嚴重擾亂當地的防疫秩序。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後立案偵查,並於次日將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抓獲歸案,並對犯罪嫌疑人張某、賈某、蘇某、王某等4人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立案後,津南區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先後四次與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固定涉案公司下屬藥店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證據,並對各藥店銷售情況進行審計,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涉案證據。

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對張某、賈某、蘇某、王某等四人提請批准逮捕。津南區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訊系統訊問了四名犯罪嫌疑人。

經審查,張某等4人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達一百餘萬元。當日,天津市津南區檢察院決定對張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

法條依據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資或基本民生物品的價格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②《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處罰 。

同時,隨著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也要準確把握刑事政策,統籌考慮穩定市場秩序與恢復市場活力,為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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