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的時候萬一將強拆者殺死,要如何判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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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因強拆致人死亡的事情,近年來也時有發生,社會影響非常不好。

對此,如果是強拆者被打死或者被殺死,作為被拆遷人的一方,大都會覺得這些強拆別人房屋的人死有餘辜,不值得同情。

但在明律師要告訴你的是:即使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法律的底線不可觸碰,不管你是行政者,還是被強拆的弱勢群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觸犯了法律,就要承擔相應的罪責。

當然,罪責的承擔是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而定的。也就是說,強拆的時候致人死亡,要分情節而定罪處罰。

具體說來:

一、如果強拆者在拆遷房屋的時候,對被強拆的個人使用暴力,且暴力程度能致被強拆的人重傷或者死亡,那麼此時被強拆的人採取防衛的暴力措施,反致強拆者重傷或死亡,那麼此時被強拆人可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是防衛過當,在判處刑罰的時候應偏輕或者是無罪。

二、如果在強拆者強拆房屋的時候,被強拆的人不小心或者無意,將強拆者致死,那麼可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量刑時考慮過失心態,可以偏輕處罰。

三、如果被拆遷人基於憤怒或者仇恨故意打死或打傷強拆者,那麼就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了,量刑時根據手段和相關因素的考慮,可偏重處罰。

……

當然,上述的分析僅是概述,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較為複雜,定罪處罰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但總的來說:被拆遷人在面對房屋被強拆的時候,切勿以暴制暴,而應在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留下錄音、並且完整拍攝現場強拆視頻或照片,留下完整的證據鏈條,以備後面維權訴訟。

在明律師再次強調:面對強拆,切勿以暴制暴。因為在強拆過程中,被拆遷人很難把握防衛暴力行為的輕重,一不小心就會觸犯到刑法。而一旦觸犯到刑法,就要承擔相應的罪責。這時候保護自己利益不成,反而可能會招致“牢獄之災”,得不償失。

拆遷維權應以理性的、科學的法律手段進行,而不能憑一腔孤勇。在明律師經過多年的拆遷維權代理經驗告訴你:拆遷維權,提高補償利益是有可能的。但維權需要制定一整套體系化維權方案,並結合複議、訴訟、協商等科學手段綜合進行,必要時要藉助媒體力量。只要方法運用得當,大幅度提高補償利益也是可以實現的。但切勿使用暴力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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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應該修改,私人住宅法院沒有判定強拆誰也不能動一磚一瓦,否則房主有無限豁免權,也就是說打死你活該,法院判強拆就要同時判賠償,賠償不能少於房屋在當地商品房同等價值,比如你家房子實際測量為300平方,你家周邊2萬一個平方,單房子就要賠償600萬,要不就賠300平方的房子,只有這樣才能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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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問題不完整,沒有說明到底是哪個國家,那麼就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發生在歐美國家,首先這種事情在那些國家幾乎不可能發生,再說就是發生了,你拿槍把他們都打死了就是白死,因為你的個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國家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衛你的個人財產,另一種可能就是發生在咱們一心為民的國家,說實話,在咱們國家發生這樣的事在網絡上一直看到,那些人的下場可想而知,根本不需要解釋說你是失手的,因為話語權和發佈權不在你手裡,你的財產不賣給他們就是你的罪過,下場只有兩個,死和把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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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時萬一把強拆者殺死,該如何判罪呢?這個問題先從強拆說起,什麼是強拆,就是在沒有打成栛義之前,去把人家的私有房屋去給人家不講人何理由,不擇手叚的拆除了,人們在悍衛自已私有財產權時,雙方發生互打引起的傷害把人打死了,這隻能用過失殺人罪來判處,根居當時雙方各拿武器作為理由來辨護,判處輕重,比較適當。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等其它罪名判處比較合理,因為對方是在保護自己的財產的不注意,引起的過失把人打死的。這樣也給那些無理強拆的人們提了個醒,不要不顧法律規定去損壞老伯性的財產,你自己也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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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題目中的這種情況,這裡有兩個案例,可以方便大家更直觀地感受這個問題。

2017年3月,江西贛州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農民明某某,因為拆遷問題與鄉幹部卓某發生衝突,趁其打電話時不備,用鏟鐮砸向卓某的頭部。卓某雖經送醫搶救,但仍然不治。

律師認為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明某某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但是辯護意見未被採納。2018年9月,明某某因故意殺人罪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前一段時間,揚州杭集鎮韋某家被人強拆,強拆者僱傭混社會的人員,早上五六點就跑去拆遷,將韋某房子外面的監控毀壞,砸碎人家玻璃門,將房間東西亂搬一通,控制他前妻,毆打韋某……後來韋某開車撞向拆遷人群,造成人員傷亡。

因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韋某被刑事拘留,目前沒有進一步的消息,不過可以肯定的是,韋某將來的刑罰估計不會輕。

當然也有一種可能,那就是雙方在爭執過程中,一不小心,失手將強拆者打死,那麼這種情況可能就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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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立法,把強拆著打死判正當防衛,無罪釋放,看看誰還敢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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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事情也曾多次發生,雖然說殺死的是強拆者,但都會被判刑,只不過被認定的罪行不同,所處的懲罰便不同。

例如:某開發商為了順利施工,欲拆除釘子戶張某的房屋。協商無果後,便採用暴力強拆,張某為保住自己的房屋進行阻止,在衝突中他將一名強拆者失手殺死。之後,張某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還有一則類似案例:

王某私建了一排廠房,屬於違章建築。在催促其自行拆除無效後,被實施強拆,動用了上百保安維持秩序。在即將拆除時,王某帶著自己的工人進行阻撓,王某被保安控制。他的一名工人跑回宿舍提出一桶汽油,要求保安放回王某。其中一名保安試圖撲上去搶奪工人手中的汽油桶,工人將汽油澆在保安身上,並打著打火機扔了過去,保安頓時成火人。經過其他保安的相繼撲救,才將火撲滅,但那名保安已經被嚴重燒傷。最終,涉事工人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不管什麼情形下的強拆,極容易引起暴力衝突,導致人員傷亡。按照傷害性質的不同,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但防衛過當並不是一項實質性罪名。一般會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歐哲故意傷害等罪行。具體會被判什麼罪,需要依據事實而定。

大家覺得此類傷亡事件,應該如何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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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違法強拆者不負任何責任,是制止強拆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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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別說強拆,就是你未經允許私自進入別人的住家範圍都會被槍射擊!更別說強拆人家的房子!可以直接開槍打死!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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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時把進行強拆的人殺死,毫無疑問的是會被判刑的,不過也是看危害程度有多大,弄死的是一個還是多個。這種情況都是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處理。

一般來說,強拆都是在沒有達成協議之前進行的。而很多時候也是某些單位的默認,甚至直接參與下進行的。因此,如果想要說被拆的一方無罪,那這種可能性幾乎是微乎其微。

且看看一個事例:2017年3月17日上午九點左右,時任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人大主席桌宇和4名村幹部以及挖掘設備,到明經國所在的樟坊村進行“空心房”拆遷。在拆除了明經國另據房屋後,明經國趕到現場,用鐮鏟將挖掘機玻璃搗碎,卓宇和村幹部見狀上前制止。趁卓宇接電話,明經國舉起鐮鏟衝出村幹部阻攔,繼續用鐮鏟擊打卓宇頭部並趁亂逃離現場。卓趁卓宇正在接打電話,明經國突然舉起鐮鏟砸向卓宇頭部,致卓宇當即倒地。在場的村幹部迅速上前制止,明經國揮舞鐮鏟衝出村幹部的阻攔,繼續用鐮鏟擊打卓宇頭部並趁亂逃離現場。卓宇被送至南康區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因傷勢過重於當日下午14時左右死亡。

2017年11月16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明經國涉嫌故意殺人案。

2018年9月27日,對被告人明經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明經國當庭表示上訴。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拆遷只要是拆遷戶導致強拆者死亡,一般都會以故意殺人罪來起訴。雖然我們不希望慘案的發生,可是文明拆遷合法拆遷應該是未來的主旋律。當然,作為百姓也應該為城市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在合理的基礎上配合拆遷,不要漫天要價。最後導致血腥事件發生,不管是強拆者還是被拆著,在這樣的事件中都不會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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