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確權政策,小心這幾種情況,別失去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佔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農村房屋一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築物,是一種重要而普遍的財產形式。

農村確權政策,小心這幾種情況,別失去房屋所有權

我國四分之一農村住房常年無人居住

農村房屋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是房屋的依賴性。所有的房屋作為不動產,具有一個共性。即都依賴於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則成為空中樓閣,不復存在。房屋與土地是緊緊聯繫在一起的。

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無償性、限制性。農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採用限額審批制度,要求一戶一宅,宅基地不得轉讓。同時,宅基地的取得一般為無償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農村房屋一般只能出讓給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而且應是無房戶,否則便是擅自處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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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農民會失去房屋所有權?

1、農民在農田上建房,而未經城建規劃局的許可的屬於違章建築。

2、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3、家庭成員又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請了別的宅基地。

4、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宅基地超過一處以上的。

5、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時候沒有登記的家庭成員。

6、將戶口遷走的人,已經不是本村的成員。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徵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村集體以外的人員(如城鎮居民)購買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確權時,合同當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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