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官法”修改,“法官需不需要滿23週歲”引關注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官法修訂草案和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兩官法”修訂草案),刪除了此前一審稿對於“法官、檢察官年滿23週歲”的限制。12月29日上午分組審議草案時,這一修改引發關注。

“目前,法官法中關於年齡的限制被刪除了,我認為這樣處理弊大於利”,委員鮮鐵可說,“因為法官是需要一定社會閱歷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法官年齡都有一定要求,有的國家對級別較高的法官年齡要求甚至更高。比如在英國,如果要當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須是50歲以上,要求是比較高的。日本是40週歲以上才能當最高法院法官。”

委員王超英表示,“這次把原來擔任法官和檢察官年齡的下限‘年滿23週歲’給刪掉了,理由是,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按照草案規定的學歷條件和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實際上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年齡將超過23週歲,這也符合法官、檢察官職業需要一定社會閱歷的要求,因此草案不再規定‘年滿23週歲’。但是如果沒有年齡的最低限,是不是有點不太嚴謹?”

王超英提出,“如果一個正常的孩子,18歲上大學,上4年,實習1年,再經過5年法律從業經歷,可能得到28歲,才能夠符合法官的條件,確實也有一定的社會閱歷了,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上大學年齡比較小的孩子,他可能很年輕,沒有什麼社會閱歷就大學畢業了,有了5年的經歷,那時候他可能也就是23、24歲甚至更年輕,不一定特別地好。所以建議還是增加一個最低年齡限制的規定,這樣更嚴謹,比如說28週歲”。

“附議王超英委員講的法官任職年齡的問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也表示,“現在刪掉了23歲的最低年限規定。理由是,大學畢業後一般都超過23歲,所以沒有必要規定。但是這個理由仔細想是站不住腳的”;“在年齡問題上要規定,不然顯得不嚴謹。至於是23歲、25歲還是27歲,確實還可以研究,但是23歲可能是不合適的,年齡太小了,不能處理複雜的社會糾紛”。

新京報記者 王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