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檢察官法草案分組審議:建議將隱私、豁免權納入保障

有委員呼籲將隱私權、豁免權納入法官、檢察官權益保障範圍。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分組審議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在權益保障問題上,多名與會人員認為現有的規制力度不足,呼籲進一步完善法官、檢察官的權益保障機制,並將財產權、隱私權、豁免權等納入其中。

此外,在員額制改革上,還有委員建議明確入額者的身份,並將遴選委員會職責法制化。

應將財產、隱私、豁免權等納入權益保護範圍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草案在關於懲處對法官、檢察官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規定中分別增加規定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細化侵害法官、檢察官人身權益的情形。

不過,多名委員認為,草案中的保護力度仍然不能滿足實際建設的需求。

“在和平年代,政法幹警是流血犧牲最多的一個群體。”全國人大代表魏春說,據不完全統計,十八大以來,檢法機關因公犧牲的幹警近200人,一些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法官、檢察官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魏春建議,通過建立檢察官和法官的職業意外保險制度,完善權益保障機制,保證檢察官、法官因病受傷能得到及時救治救助,無後顧之憂。

澎湃新聞注意到,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即在《關於依法保障法官權利的若干規定》中明確了保障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

“法官法草案只對法官人身受到侵犯進行了規定,並未涉及到法官的財產權保護問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法蒂瑪認為,在法官法中應增設有關財產權的相關規定,而且把法官退休後的安全保障也一併列入。

楊志今委員還提到,實踐中,針對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威脅事件主要案發地在法院與法官住所地,但修訂草案中只有關於人身權受到侵害的相關規定,並沒有體現居住場所等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的內容。

“法官的隱私權同樣應受到特別保護。”楊志今建議,應在法官法中增設有關保護法官通訊方式、住址等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規定。

此外,關於行使職權豁免的規定亦被提及。“法官辦案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無論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除存在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行為外,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表的與案件有關的言論及其他依法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建議,在法官法草案第54條增加關於建立法官行使職權豁免的規定,“這樣更能保證法官在行使審判職權的時候發揮好職能”。

需明確員額制身份,副院長、庭長等應先入額

與此同時,還有多名委員建議把員額制改革成果寫入法律,“需要進一步明確入額法官、檢察官的身份問題,將遴選委員會的職責法制化”。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謝勇認為,現在法官法草案的第2條基本還是按照原法,用列舉的方式界定什麼是法官,即過去怎麼定義,現在就怎麼定義。

“但是這樣來定義法官,員額制改革推進過程中出現的矛盾仍然沒有解決。”謝勇觀察認為,有些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後不能入額,這就意味著不能行使審判權了。

謝勇坦言,當時推動改革的時候,法院有些同志就提出來,“因為我已經是院長、副院長了,是庭長、副庭長了,有審判權啊,你憑什麼不給我”?

基於此,謝勇建議,法官法草案應明確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明確法官應通過遴選委員會取得資格,明確規定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任職前應先入額,避免有一些當了院長、庭長不能入額、不能獨立辦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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