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稅工作指引

一、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稅範圍

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以按照106號文件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的規定免徵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否則不予免稅。

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106號文件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的,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徵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

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免稅備案辦理

申請享受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稅的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具體辦理要求如下:

(一)辦理備案應提供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表》;

2.與委託人、其他代理人的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或協議、業務委託書、訂單、確認書、指令信等形式訂立的形式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還);

3.加蓋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印章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或其他經營許可資格證書(原件查驗後退還);

(二)留存備查資料

1.試點納稅人應做好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臺帳,填寫《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免徵增值稅收入明細表》(附件),內容應包括合同號、委託方名稱、其他代理人名稱、貨物名稱、提(運)單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船名/航次/航班/車次、起運時間、到達時間、起運港(地)、卸貨港(地)、目的港(地)、國際運費、港口碼頭費、其他收費項目金額等必要信息。

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涉及的提(運)單原件或複印件、合同、支付憑證等與代理業務相關資料。

三、發票開具

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享受免稅規定的,應當就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國稅通用機打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放棄免稅的,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價款開具普通發票,其餘部分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其他事項

(一)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兼營其他項目的,應分別核算應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簡易計稅方式、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貨物、接受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屬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免稅項目的,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事項的通知》(粵國稅貨便函〔2014〕34號)第二條第(一)款“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徵稅問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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