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工作指引

一、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范围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106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的,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免税备案办理

申请享受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一)办理备案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

2.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3.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经营许可资格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

(二)留存备查资料

1.试点纳税人应做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台帐,填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附件),内容应包括合同号、委托方名称、其他代理人名称、货物名称、提(运)单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船名/航次/航班/车次、起运时间、到达时间、起运港(地)、卸货港(地)、目的港(地)、国际运费、港口码头费、其他收费项目金额等必要信息。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涉及的提(运)单原件或复印件、合同、支付凭证等与代理业务相关资料。

三、发票开具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规定的,应当就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放弃免税的,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价款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兼营其他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通知》(粤国税货便函〔2014〕34号)第二条第(一)款“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征税问题”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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