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只辦婚禮未領證!同居五年後男方可以要求返還8萬彩禮麼?

許女士與周先生於2012年年底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13年初開始同居生活。期間許女士曾因意外懷孕做過流產手術。後雙方於2016年2月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禮時周先生給付許女士結婚彩禮8萬元。婚禮後雙方繼續同居生活,但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矛盾持續加深,直至2018年初,雙方分手收場。周先生要求許女士返還給付的8萬元彩禮,許女士拒絕返還,雙方協商未果,周先生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予返還,但鑑於雙方已同居生活了一段時間,考慮到雙方同居期間許女士懷孕及流產的事實,許女士亦有財產等方面的損失,依照公平原則和本著保護婦女的原則,彩禮應酌情返還為宜。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和本地習俗等多方面因素考慮,以由許女士返還彩禮40000元為宜。周先生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遂判決許女士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返還周先生彩禮40000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