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成小法說法·每週一案》第二十五期:都江堰名勝區內未經審批修建電站 一投資公司被要求自行拆除獲法院支持

案例敘述

一投資公司未經相關部門審核審批便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都江堰的核心區內修、擴建電站,結果投資上億的建設工程被都江堰市城鄉建設局、都江堰市政府要求限期自行拆除。該投資公司不服,隨之提起行政訴訟,將都江堰市城鄉建設局、市政府起訴到法院。

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不服行政強制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方請求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2012年,原告某投資公司經都江堰市政府《議事紀要》同意,對原都江電站進行技改,並要求原告憑當地經信局的核準向國土、建設等多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而原告某投資公司只向水務局、消防等部門辦理了相關手續,卻未向城建局等多個相關部門進行報批,且名為技改,實為重建與擴建,並於2014年12月經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批准併網發電。

2016年1月,四川省文化廳(省文物局)邀請國內文化遺產、水利工程等多個領域資深專家,組織當地相關部門召開電站對世界文化遺產影響專家諮詢會,並形成會議紀要,指出上述電站建設不符合世界文化遺產的原有技術體系,所展現的功能與都江堰世界文化遺產的價值和歷史傳承性之間無必然聯繫,對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造成負面影響。次年7月,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又作出綜合評估,指出上述電站位於都江堰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屬於“禁止興建”的工程設施。

2017年7月,被告城建局對原告的上述違法行為正式立案調查、現場勘查,並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原告不服,向都江堰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同年11月,都江堰市政府作出維持限期拆除決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崇州法院一審認為,都江堰是我國最為著名的古代水利工程之一,距今已有2200多年曆史,是當今世界年代久遠、唯一留存、以無壩引水為特徵的宏大水利工程,它不僅是中國水利工程技術的偉大奇蹟,也是世界水利工程的璀璨明珠。中國作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保護好都江堰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該案中,原告技改後重建的電站全部位於都江堰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和青城山—都江堰風景名勝保護區內,除應按照一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要求報相關部門審核外,還應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之規定報風景名勝管理機構審核,設計方案還應按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報國家文物局批准方可實施。

而原告既未按上述規定進行報批,也未按要求向國土、環保、建設、規劃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被告城建局在對原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正式立案前,還經相關部門召集各方專家對上述電站對世界文化遺產都江堰的影響多次進行了全面論證,雖拆除電站損失巨大,但上述電站給我國都江堰世界文化遺產造成的損失卻是不可估量。

法院認為,上述限拆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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