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成小法說法·每週一案》第二十期:拉走原東家的大客戶 跳槽職工侵犯商業祕密賠償6萬

案例敘述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一起因職工跳槽引發的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案。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侵權方蘇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在協議簽訂時,當即在現場向受害方某技術公司一次性支付補償款6萬元。

2003年至2008年5月,蘇某為原告某技術公司員工,負責貨物採購和銷售等工作。由於蘇某要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 2007年1月,公司與其簽訂僱員保密協議,約定蘇某須對原告的業務發展計劃、資金及融資狀況、戰略計劃、合作對象、客戶名單等商業信息保密,有效期至蘇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兩年,如蘇某違約造成損失,應全額賠償,賠償金為50萬元至100萬元。

而在2008年4月,蘇某自行出資成立與原告存在直接競爭關係的某科技公司,同時,其又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期間獲取的客戶名單、交易方式、價格、購銷渠道等商業秘密,把與原公司合作長達5年的一大客戶某光電公司變成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客戶,銷售與原工作單位相同的產品。同年5月,蘇某在原公司領取了當月工資後離開。

一審法院認為,蘇某在原公司從事進貨、銷售工作,能接觸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且其也簽有保密協議,領取了保密費用,應當知曉保密內容,預見洩密後果,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保密義務。而蘇某新成立的公司與原從業公司的經營範圍近似,庭審中被告公司也認可自己向原某技術公司多次供貨的某光電公司銷售同類產品。故蘇某及其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成立,由於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兩被告在侵權期間所獲利潤,以及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披露、使用原告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並依據約定賠償50萬元。

宣判後,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法律診所

受害方勝訴率較低

時任成都中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張俊說,通過對該院近年來受理的此類案件的統計,作為原告的受害方勝訴率較低,僅有21%。

張俊說,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複雜。由於商業秘密案舉證問題上專業性較強,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又具有隱蔽性,再加上有的原告本身對商業秘密的認識和保護存在誤區,結果往往會造成原告就商業秘密是否符合法律條件、被告採取的不正當手段等問題的舉證達不到司法認定的要求,不少原告最終會因舉證不能而撤訴。同時,原告也有商業秘密再次被洩露的顧慮,雖此類案件通常不公開審理,但鑑定人、證人、翻譯人員等所有參與訴訟的人都能夠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內容,有些商業秘密,如客戶名單、醫藥銷售名單等,建構時相關渠道往往存在非法性,部分原告不願在法庭上提供詳細的客戶名單,雖心知肚明,但雙方又都不願意把問題說破,最終原告只有撤訴。

因此,法院在審理中,應針對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特殊舉證要求,加強舉證指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放寬舉證期限,積極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時依職權調取證據。同時,原告對其擁有商業秘密、雙方信息的相同性和被告採取的不正當手段負舉證責任,被告對其信息具有合法來源負舉證責任,並注重訴訟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再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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