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成小法說法·每週一案》第二十三期:30萬元賣掉價值1300萬元加油站經營權?一被執行人得知將被追究刑責後認錯

案例敘述

四川一被執行人吳某擁有價值高達1300萬元的加油站經營權,為逃避執行竟通過“陰陽合同”以30萬元的超低價轉讓他人並辦理了過戶登記,當其得知將要承擔刑事責任後,立馬錶態全力配合法院的執行。

目前,吳某已將加油站的經營權在工商部門又更名至其名下,並在8月10日,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加油站營業執照等財產資料。

據瞭解,申請執行人謝某之前與彭某、吳某因借款發生糾紛,彭州法院在2017年判決,彭某應歸還謝某借款本息共473.8萬元,吳某對這一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其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彭某追償。

但在判決生效後,彭、吳二人均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今年年初,謝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之後,吳某為逃避還款義務,竟自作聰明,與他人簽訂“陰陽合同”,擅自將其已向法院申報的個人獨資實際價值1300萬元的加油站經營權以30萬元低價轉讓給他人,並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

近期,彭州法院執行法官在梳理該案所涉財產時,發現了吳某這一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並立即著手整理相關材料,準備向公安機關移送偵查,擬按拒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法院執行法官找到吳某核實拒執相關情況時,吳某當即向執行法官表態:“我意識到自己錯了,沒想到躲避執行還可能會坐牢,我願意配合法院執行。”執行法官對其進行了嚴厲的訓誡並責令其在限定期限內將加油站的經營權重新變更到本人名下。吳某當即表示將全力配合法院執行,並迅速將其加油站經營權在工商部門又變更至其名下。

法官說法

法律診所

在法律文書發生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情形屬於法律上的惡意轉移財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第二款規定,此類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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