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禁漁期內非法捕撈 這幾名男子將自己“捕”入法網

2018年7月1日開始,蘭溪市境內37條河道被設為禁漁區,禁止一切漁業捕撈行為。截至日前,蘭溪市檢察院已相繼接收、辦理審查起訴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五起,已有八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以案释法|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这几名男子将自己“捕”入法网

7月19日,外來務工人員肖某和老鄉龍某、肖某某等三人帶上自制的電魚工具,來到蘭溪市橫溪鎮施宅村後溪電魚,三人共計非法捕獲80多條魚,被巡邏人員發現並報警,出警民警將正在溪中電魚的三人現場抓獲。7月26日,案件移送蘭溪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成了今年蘭溪市禁漁後的第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同時被提起公訴。

同樣是7月19日,一對祝姓父子吃過晚飯後,在父親“聽說那條小溪電魚沒人管”的提議下,由兒子開車循著導航來到蘭溪市黃店鎮朱家溪流域,於凌晨1點半左右,在明知電魚系非法捕撈的情況下,由兒子攜帶電魚工具下水電魚,僅僅捕了不到20分鐘,才電到20多條魚,就被巡邏至此的公安民警現場抓獲。

7月29日上午,兩名同為謝姓的“80後”務工人員趁著週末休息,相約一起背起電瓶,拿著捕撈竿、網等工具,來到女埠街道虹霓山附近的甘溪裡電魚,以期滿足自己的口腹之慾。不過半小時後,他倆即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繳獲非法捕撈石斑魚12條,鯽魚13條、鯰魚5條,黃刺魚2條。8月14日,經蘭溪市檢察院審理後,兩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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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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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電魚的危害

電魚可能會導致生態危機

電捕魚直接造成魚種的數量減少,電魚器釋放的瞬間電量可以電倒一頭牛,小魚一般當時就被電死,大魚如果僥倖能活下來,也大多喪失了繁殖能力。

電魚可能會導致水體汙染

220V電壓會導致半徑20米內的水體真空,因電擊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會沉積水底腐爛變質,嚴重的會造成水域食物鏈斷裂,造成“死水”現象。

電魚作業具體較大危險性

由於電魚器採用高壓電捕魚,對人也有極大的傷害。有時候電魚器使用不當或者電魚器漏電,會把電魚人自己電死。

圖為非法捕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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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鞏固治水成果,推動生態治水,蘭溪市按照“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全面整治、依法打擊”的工作思路,採取駐點蹲守與流動執法相結合的方式,對全市範圍內的各類水域開展常態化巡查整治,嚴厲打擊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行為。

為此,檢察機關再次呼籲,希望廣大市民在禁漁期內不要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自覺遵守各類法律法規,切莫因一時貪念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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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範寶華 何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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