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聽我一句勸 千萬別用準岳父之名買房

“年輕人,聽我一句勸 千萬別用準岳父之名買房”

這是有說頭的。

萬一和你女友分手,這房子可能就要不回來。

背景是,國家限購限貸各種遏制房價過快增長政策,即使有錢,想買房尤其對不是剛需的第二+N套房限制尤為明顯。

於是,“假離婚買房”、“借名買房”等“曲線救國”的花樣層出不窮,雖然房子是買下來了,但是不是你的……還真不好說。

用準岳父之名買房,與女友分手,房子也飛了

據《南方都市報》6月6日報道,近日,廣州市增城區法院審結一宗涉及“借名買房”案件,當事人李某為避二套房高首付,借準岳父之名買房,未料與女友分手後,未來岳父否認“借名買房”一事的存在,堅稱房子是李某當初贈與他的。

法院一審認為,不動產登記簿對於不動產物權權屬具有推定的證明效力,如要否定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相關證據必須達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涉案房屋的出資人為李某,但該事實僅能證明李某對於涉案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係,而並不足以證明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推定效力,故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上訴後,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那如果事先簽訂了“借名協議”,房子能要回來嗎?

有些借名協議簽了也無效,有些即便有效借名人也無法獲得房產

首先要明確的是,“借名買房”意味著規避房地產調控政策。這種時候,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間簽訂的借名協議還有效嗎?

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姜超峰指出,合同法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一條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以限購限貸為特點的房地產調控政策並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所以在這兩種情況下,借名協議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借名協議不能夠清楚地表明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或者存在過戶障礙,譬如房屋存在被抵押、被查封或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等情況,法院一般也不支持借名人的確權請求。”姜超峰說。

發現沒,以上⬆️⬆️很有價值,捂嘴,我透漏了什麼?

但是,

“借名人無購買保障房資質而想要低價購買保障房”這一情況下,借名協議是無效的。因為這裡就另外牽扯到一個購買資質的問題了。借名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實踐中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結語就是:就像稅收一樣,你可以合理避稅,但是必須清楚表明相關事實,並且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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