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普法」「每週學點法之新《憲法》知識學習(24)」

「惠阳普法」「每周学点法之新《宪法》知识学习(24)」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規定。

【相關知識鏈接】

教育是立國之本,是提高民族素質最重要手段,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體人民的素質,對於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和發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本條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作為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規定下來。

我國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與資本主義教育事業有本質區別。根據教育法的規定,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需要遵循的基本方針是:第一,教育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循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第二,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三,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第四,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第五,教育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第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七,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在確定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的方針後,就需要採取各類措施發展教育。根據本條規定,我國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由國家大力舉辦各種學校,發展學校教育。學校教育是教育的基礎內容和主要方面。國家發展學校教育的基本方針是:(1)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初等義務教育即九年制義務教育,包括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第7條規定,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國家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法第5條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週歲入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宗旨是,通過普及性的義務教育,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2)發展中等教育和學前教育。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中等教育制度和學前教育制度。中等教育是初等義務教育之後的教育,包括初級中等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是進一步實行更高一級教育的基礎。學前教育是對學齡前兒童的教育,是義務教育前的基礎性教育。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中等教育和學齡前教育的專門法律,但這兩類教育事業都已經得到廣泛興辦,並將繼續得到很大發展;(3)發展職業教育。職業教育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包括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職業學校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職業教育法第12條規定:“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4)發展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是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其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又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規劃,舉辦高等學校,並採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現在,我國的高等教育事業已經得到很大發展。

二是由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發展業餘教育。國家除了舉辦各類學校,發展教育事業外,還要在全民中進行掃除文盲的活動,要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工人、農民等各類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勞動者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要鼓勵自學成才。這些業餘教育是國家公共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正規的學校教育相比,一個較大弱點就是,教育設施不夠全面和發達。教育設施是從事教育活動的重要物質基礎。要大力發展業餘教育,國家就需要加大投入,發展各類教育設施。

三是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我國是窮國辦大教育,僅由國家舉辦學校不能滿足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大批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質,必須依靠社會力量舉辦教育。因此,憲法將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作為一項重要的教育政策確定下來。社會力量辦學,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法第25條進一步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有關社會力量捐資辦學的活動規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民辦教育促進法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相關事項作出全面規定,該法第3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扶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這部法律專門規定了扶持與獎勵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措施。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民辦學校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興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等。

四是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普通話是以北方話為基礎,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語言。推廣普通話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是多民族國家,地域遼闊,方言很多,確立一種全國通用的語言,對於發展教育事業是十分必要的。當然,推廣普通話的意義不僅在於發展教育事業,還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物質、精神文明建設。目前,國家已依據憲法規定製定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將普通話確定為國家的通用語言。國家在推廣全國通用普通話的同時,又賦予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對此都作出了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國家發展科學事業的規定。

【相關知識鏈接】

關於國家發展科學事業,1954年、1975年憲法都沒作出規定。1978年憲法規定:“國家大力發展科學事業,加強科學研究,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在國民經濟一切部門中儘量採用先進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實行專業隊伍和廣大群眾相結合、學習和創造相結合。”1982年憲法對這一規定作出修改,形成了本條規定的內容。

科學事業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歷史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一個國家文明水平的重要標誌。我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順利進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必須大力發展我國的科學事業。科學事業包括自然科學事業和社會科學事業。自然科學是關於自然界運動和發展規律的科學;社會科學是關於社會現象和社會發展規律的科學。國家既要發展自然科學事業,也要發展社會科學事業,二者不可偏廢。為大力發展科學事業,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專門的法律、法規,從體制、資金及物質設施等方面為發展科學事業提供保障。在立法方面,國家分別制定了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法律。

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不斷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水平,一個重要途徑,就是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讓全體人民都掌握科學的知識和科學的方法。為此,國家已制定了科學技術普及法,將科學技術普及作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國家的一項長期任務規定下來。根據這部法律的規定,國家和社會要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

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還需要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科學研究成果代表了科學發展的前沿,技術發明創造使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具體的物質形態和生產力,對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國家對科研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實施獎勵,充分體現了科學技術事業在國家各項事業中的重要地位,也能極大地激勵廣大科技工作者從事科研和發明創造的熱情。根據科技進步法規定,國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於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公民、組織,給予獎勵;國家對為科技進步事業發展做出傑出貢獻的公民,依法授予國家榮譽稱號;國家設立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其中,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技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長期以來,國家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都設立了多種獎項,大力獎勵在科研和發明創造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對促進科學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大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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