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2死8傷拆違事件”中,韋剛是被拆遷人員打急了,才開車撞了人嗎?

特別存在無可取代85


這種事情,我不看內容和評論,就可以想象得到,又是一片叫好聲,又是一邊倒聲音,可以說,80%的聲音會偏向於韋剛開車“撞的好”,甚至又有人高呼他的所謂“正義”和“乾的好”。

任何事情,有因才有果,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這件事情,我認可韋剛是在氣急之下,採取的暴力行為,甚至極有可能是提問裡提到的“被拆遷人員”打急了的情況下才開車撞人行為。但並不贊同採取暴力手段去解決問題,何況,還把無辜群眾撞死撞傷呢。

這個事情,我們需要把前後順利羅列清楚,再做評論,事情的經過有7步:

1、韋剛的房屋是違規建築,佔用了河道。定性:違法建築,拆除沒毛病(備註,很多人對這個有爭議,請看警方《案情通報》第三段、第四段描述,下圖截屏)。


2、政府7月5號發佈公告,要求違章建築在8月13日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並兩次給韋剛下發自行拆除通知書,但韋剛沒有執行。盡到提前高知義務,沒毛病。

3、政府委託拆遷公司進行拆除河道上違章建築(下圖,有證的房子沒被拆除,拆的是私搭亂建的)。執行政府拆除,沒毛病。

補充說明:韋剛的房子,是違章建築,擋住了河道,容易引發洩洪時,河道堵塞導致其他房子、良田被淹沒,按照國家有關防洪法法規,河道兩邊5米內,是不讓蓋房子的,韋剛有證的房子,應該是在5米外,但新建房子,未經過有關方(發改、規劃、建設等)有關方審批同意,私自在河道上(旁)搭建,屬於違章建築(有證房子不在範疇之內),對正常的防洪洩洪有很大影響,形成安全隱患,有關方兩次告知在8月13號前自行拆除,但沒有拆除,有關方委託拆遷公司來拆除。


4、陶冉僱傭人進行暴力強拆(砸碎房屋玻璃、搬出房內物品、搗毀攝像頭),僱傭20多社會人員“維護現場秩序”。程序違規違法,是事件爆發的主要原因。

5、王某(行兇者前妻)駕車來阻止暴力拆遷,被阻止。如果沒有發生被打,這個細節不好定性。

6、韋剛拿水管來阻止,被強拆人員攔住,要拿手機拍攝,被搶奪,並摔到地上,雙方發生拉扯推搡。請注意,這裡的細節,是事件爆發的最大誘因。在這裡多說幾句話,無論韋剛房子是違章建築,他有權利知道自己的房子是否被拆,也有權利去拍攝,暴力拆遷人員阻止他,阻止他拍攝,為啥?心虛嘛。

這裡還有一個細節是,相互發生推搡,現場應該不是那麼簡單的,韋剛是一個人,拆遷人員是一群“維護秩序”的人,韋剛一個人在眾人的推搡中,肯定是吃虧,甚至極有可能被眾多“維護秩序”的人毆打,才是爆發後面事件升級的根源。下面,悲劇來了……

7、韋剛從前妻處拿上鑰匙,開車衝向非機動車上的人群,導致一人死亡,9人受傷,另外一人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注意,這裡的人群,有普通老百姓。韋剛違章房子被強拆,自己被“維護秩序”之人把手機搶奪下,摔地上,被“推搡”(極有可能是被毆打),是導致事件升級的根源,在這種情況下,韋剛開車去撞人,可以理解這種“激情和憤怒殺人”,他的目的應該是去撞拆除和“推搡”他的違章房子之人,可以理解這種情況下采取的暴力行為,他也沒有想到要去撞百姓,但確實讓無辜群眾受牽連,這一點,韋剛必須有錯,要承擔嚴重的責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綜上所述,政府提前告知,要求韋剛自行在規定時間內拆除,但沒有拆除,拆遷公司受政府委託,對違章建築進行拆除違章建築沒有錯,錯在採取暴力手段,組織社會閒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阻止和“推搡”當事人現場“維權”,搶奪手機並摔下等一一系列暴力手段,是悲劇事件發生的根源。如此情況下,把韋剛逼急和惹怒,最終讓韋剛採取同樣更加極端的暴力手段去報復,導致悲劇的發生,最可悲的是,也是讓他自己都沒想到的是,傷及無辜,圍觀群眾被撞死傷。

從這個角度來講,韋剛沒有為規定時間內進行違建房屋拆除,錯誤在先,拆遷公司暴力拆遷,程序違規違法,並對韋剛進行“推搡”(不排除毆打)和摔拍攝手機,是加劇矛盾,導致悲劇的最大導火索,拆遷公司頭目陶冉是這起悲劇的推手,他要承擔事件的主要責任,法律應該嚴懲。而韋剛明知自己的房屋是違章建築,卻阻止政府委託的拆遷公司進行拆除,並開車撞死兩人、傷8人的嚴重後果,同樣法律要嚴懲。

不要說他時逼急的,人在激情之下也會殺人,狗急跳牆之話,雖然法理上同情,但他明知自己的建築是違法的,就要按照要求自行拆除,不僅沒有拆除,卻阻止拆除和開車撞死人,還傷及無辜群眾,就這一點,他必須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

最後要說,如今社會,強拆事件非常少了,但依然還發生,也折射出當地不依法辦事的粗暴執法問題,需要引起反思,今後如何去避免此事發生,才是應該引起我們要重視和反思的。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目前通報的情況雖然沒有說明韋剛又被毆打急眼才會做出如此過激行為,但是通過案件的通報聲明來看,確有毆打的嫌疑,否則韋剛為何駕車直接撞向拆遷隊伍?對於這場慘劇我想韋剛確實存在責任,但是導致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還是因為違法,暴力拆遷的存在。

注意到聲明當中載明:陶冉等人搗毀攝像頭、王某被四五人拉到以便、韋剛手機被搶下、雙方發生推搡。但就這幾個細節來看,至少搗毀攝像頭的目的就是為了掩蓋自己的暴力拆遷、非法拆遷的目的所為,所以對於事前究竟有沒有存在圍毆韋剛一事,我想自然大家心知肚明。

拆遷行為究竟可不可以外包給沒有拆遷資質的第三人管理負責,我想自然是不可能被允許的,而且通過陶冉等人的違法行為來看,顯然其暴力拆遷的行為在前,才會導致韋剛情緒失控進而發生悲劇。倘若拆遷的過程能夠透明化、合法化。所有拆遷戶的補償標準均按照法律規定來,所有拆遷戶的拆遷工作按照法律規定來的話,還能發生這樣的悲劇?顯然不可能,所以本案中目前韋剛已經因為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但是同樣的陶冉等人因為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對於違規拆遷的施工隊伍也應該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懲處!

另外我也強烈建議為何沒有資質的拆遷隊伍能夠非法集結社會閒散人員實施暴力強拆,對於其背後授予其資質的單位,已經協助其實施拆遷行為的相關部門是否也該進行徹查?


麋鹿說法


韋剛肯定是急眼了,這才開車撞向人群的。

從通報中可以看出來,10月15日早上6點左右,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委託揚州市廣陵區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對該鎮裔廟村車五組韋剛戶侵佔小運河河道的阻水違章建築物進行拆除。拆除公司僱傭了20多人來維持現場拆遷秩序。韋剛及其前妻王某趕來想阻止拆除,與拆違人員發生推搡拉扯,阻止拆違未果後,韋剛駕車兩次衝撞拆違人員等,致2人死亡、8人受傷。

韋剛和前妻王某趕到拆遷現場後,想阻止拆遷,後被攔住了。後來有拿出來手機進行錄像等操作,後來拆除公司人員過來搶奪手機並將手機摔在了地上,這個過程總髮生推搡等身體接觸。後來韋剛非常氣憤,也非常衝動了,後來找王某要來車鑰匙,就駕駛車輛從機動車道衝向了非機動車道,衝向了拆遷人員。第一次衝撞完以後,還沒有發洩完怒火,後來又倒車又再次衝撞了拆遷人員等。兩次駕車衝撞,可以說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這兩次衝撞造成了2死8傷的慘劇。從上面照片可以看出來,有老人和女人也被撞倒在地上。這個是太慘了。

在拆違過程中,拆除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非常不當的行為。在拆除過程中,僱傭了20多個人維持秩序,這些人隨身都攜帶有工具參與拆違和維持秩序。韋剛就是被這些人擋著不能進入現場的,後來也是這些人將攝像頭搗毀的。在搬清了屋內東西后,在韋剛拿出來手機拍攝時,也是這些人搶奪走了韋剛的手機並將手機摔在了地上。這些不當行為可能造成了韋剛的暴怒和意氣用事。根據通報,拆遷人員中有幾個人也應為尋釁滋事被捕。

韋剛後來太沖動了,本來房子已經拆除完了,損失點金錢想開點就算了,慢慢賺回來就好了。人應該還是最重要的,可惜的是韋剛太沖動了,竟讓開車撞向了拆違人員等人,這下釀成了慘劇,也是無法挽回的慘劇。

綜上所述,韋剛太沖動了,竟然開車兩次撞向了拆遷人員,造成了2死8傷的慘劇。如果有後悔藥的話,估計韋剛是絕對不會這麼做的了。這樣做就是太沖動了!


多謝支持,多謝鼓勵!


睿思天下


目前這個事件的通報已經出來了,但是我估計很多人都沒有看懂。

先給大家劃一下重點

前一句的意思是,政府委託了有合法拆遷資質的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進行拆除工作,而下面那個部分的意思是,該事件主要責任人陶某系借用了合法公司的資質,自行組織人員進行拆違工作,也就是說陶某及其僱傭的人員實際上和成功公司無關,政府並沒有委託陶某,那麼案件的性質就轉變成了非法強拆,

所以現在問題的重點其實已經不停留在強拆引發的這一案件上了,而是要看陶某本人是什麼身份,從經驗來判斷,從事強拆的人員有極大嫌疑涉黑涉惡,在當前打黑除惡的大背景下,堪稱是頂風作案了,而是誰做主默許了陶某借用其他公司資質搞強拆,頭上的烏紗帽恐怕是保不住了,搞不好還要成為保護傘的典型。

這裡面還有一個小細節,就是那個帶引號的“維持秩序”,為了保障合法活動僱傭人員才叫維持秩序,保障非法活動,那就是幫助作案,如果涉黑涉惡,這就是典型的站場恐嚇了。

很多人現在質疑的是,韋某是不是被拆違人員給打急了才開車撞人?從案情通報來看顯然不是,關於這一點,大家需要知道誰最害怕拆違現場發生衝突,是這些涉黑涉惡的團伙,因為一旦發生人員傷亡的大案,則整個團伙及其背後的勢力都會遭到滅頂之災,涉黑涉惡團伙是求財,並不想拼命,所以遇到被拆遷戶反抗,目前通行的做法就是把人攔到外面,抓緊拆完趕緊跑,這種事情如果打傷了人,是要多賠不少錢的,所以拆違人員反而會縮手縮腳,而之後韋某開車直接衝撞人群,才引發了被毆打的事情,所以韋某急當然是急了,但是不是因為被打,而是因為看到房子被拆,無力阻攔。

那麼另一個問題是,韋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這就要取決於被拆除房屋的性質了,按照通報內容來看,韋某的房屋很可能沒有合法手續,那麼是無法認定為個人合法財產的,只有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才能構成正當防衛,所以韋某的行為大概率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這一事件非常令我困惑的是,為什麼沒有采取合法程序和途徑去解決違章建築的拆除問題?按照通報來看,韋某的房屋如果確實屬於違建,在經過法院裁定的情況下強拆是沒有法律障礙的,完全可以依法合規予以拆遷,韋某再從中阻撓即屬於妨礙公務,而讓一些身份不清,黑白難辨的人來參與政府拆違工作,省略合法程序,其法律風險是顯而易見的,當初拍板的領導,其出發點是什麼呢?而為什麼這樣明顯錯誤的決策沒有被制止,值得更加深入的探尋和拷問。


一笑風雲過


公道自在人心,人在做天在看,事實大於雄辯,這是不爭不可否認的事實。

試想一下,一個普通人如果別人來你家強拆房子,從來就沒有通知你過,只是前面說過,但是因為這個拆遷賠償的事沒有做到公平公正公理的,一萬多的變成了七千多,四百多平方的變成了兩百多,事前沒有通知過,直接就過來強拆,而且房屋主是有土地證和房屋證的,是沒有違章違建的。這些拆遷的人也不是合法拆遷的是社會上請來助威的,單從這些就是氣憤的,不合法,不公平的,不會同意的,當然本身就會有脾氣,加上這些拆遷的人故意挑事,砸東西,搬東西,來進行強行拆遷。

韋某當然看不過眼了,講理講不過,他們又人多勢眾的,拍視頻又砸手機,實在氣不過眼了,然後發生了這一次悲劇,說說,這是誰的責任呢?他們那些拆遷好講話,講理,不砸東西,不打人,只是因為這個價格上的事,韋某會開車撞人嗎?顯然他不是神經病,都是有原因的。被逼無奈之舉而已!一定是欺人太甚了,這就是強拆來霸佔別人財產所得到的結果。這些也是拆遷隊所意想不到的,但是也有可能發生的,人急了會很瘋狂的。因果吧!


凡事得之淡然失之坦然


首先,看看案情通報吧:

其次,具體的一些細節,官方公佈:


第三,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把人逼急了,什麼事都幹得出來,這樣的事情出現了多少起了,怎麼還沒有接受教訓,非要鬧出人命,國家三令五申,和諧拆遷,下面基層負責人是怎麼執行的,必須嚴查,該追責的追責,該開除的開除,該判刑的判刑,不能再出現這種情況了!

最後,看看網友們對此事的看法:

1 嚴查公司僱請的二十人有沒有工作證或者是有沒有不良社會記錄;

2 這件事給人們一個印象是受害者只有把事情搞得越大越好、這樣反而有活路否則是死路一條。

3 這裡的受害者只有死者和傷者。雙方都是為利益所驅使,都採取者不正當的手段。 為什麼所有的輿論怎麼都只倒向韋剛,傷者和死者的權益又在哪?這裡面不僅有拆遷者,還有老百姓。

4 現在主要責任人和單位推得一乾二淨,什麼事沒有,簡直是胡扯!

5 應該這樣講,如果有後悔藥,這個違法拆遷公司也不會來的;

6 獵狗被處罰了,獵人沒事,呵呵;

7說到底就是為多幾錢在拼命,到頭來雞飛蛋打,人間悲劇。

結束語:為什麼要搶手機砸和搞壞攝像頭,


遊戲大咖王


這個毫無質疑的說,業主韋剛先生勢必是在被逼到了無路可走的地步,才會“怒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採取了極端,卻是當時可能唯一可以自保的方法:開車撞人。

我們從警方的通報中可以看出:
“陶冉指使拆違人員砸壞玻璃門,搬出違建房內物品,搗毀門前攝像頭。“
”被拆違人員攔在路邊。在室內物品基本搬清、挖掘機拆除違建房屋時,韋剛拿手機拍攝,陶冉等多人將其攔住並搶下手機,摔在地上”

然在前期的鬥爭過程中,韋某試圖拍照取證、打電話給110或者其他方面求救。

而這些行為都被拆遷人員所阻撓了。

說是雙方發生推搡拉扯,其實只是掩人耳目而已。

業主韋某隻有一個人,拆遷人員一大堆。這種情況下說雙方拉扯推搡?

別扯了。不要說老鬼說這些是為了博眼球,我還不屑!

我就想問問,難道人家違建了,你就一定要強拆?

難道人家站在那裡,你就一定要毆打業主,打砸攝像頭和搶奪手機?

你有理、合法的話,人家報警你害怕什麼?你應該比他很快的報警才對!

所以在網絡上和輿論上,為什麼言論一邊倒。大家就可想而知了。

一個人面對一群人,怎麼推搡拉扯?只能是那一個人向暴風雨裡孤獨的小船一樣無助。

最後只能選擇開車撞人。第二撞想的肯定是你們不讓我活,我也不讓你們活了。

雖然從法律上和理性上來說,這是不對的。然而,當時的情況,誰能忍得住呢?

人畢竟是感情動物,不是嗎?


我是老鬼,我們的觀點影響我們的生活!

關於揚州事件,我將持續關注並發表自己的觀點!

如果認為老鬼說的對,希望大家支持並關注!

謝謝您!


老鬼雜談


這一次的提問終於給出了“條件”。

在前4次的提問中,沒有給出一絲事實經過,由於2死8傷的傷亡數字讓人震撼,我用推理的方法:釘子戶→強拆→雙方互打→韋剛撞死2人傷8人→眾怒群揍這樣的推理回答的。

從今天的描述看不是!

2死8傷的寶貴生命讓人憤怒,他們中不乏有普通勞動者。

2死8傷的驚人數字,讓我不會昧著良心、趨向邪惡!

朋友請看截圖:
這個知情者評論足以說明問題,

從2死8傷的重大惡性事實,看出:韋剛不是善茬。

為了阻止這樣的惡性事件發生,為了人民大眾的利益,為了阻止個人私慾――貪

國家是該出手:嚴懲韋剛這樣的亡命之徒了。


用戶13728062294


這個問題的描述裡已經寫的很清楚了,把整個事件的前因後果講得很透徹。韋某最終撞人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違法強拆的則是尋釁滋事罪。

韋某最後撞人是急了,但不是被打急了,而是看到拆遷公司粗暴行事,自家物品被強制搬出,自己房子馬上要被拆除而急了。


韋某的房子本身是違章建築這毋庸置疑。問題是為何能夠讓這樣的違章建築存在這麼多年呢?不是應該早點把違章建築扼殺在萌芽狀態麼?

另外,韋某撞人是有罪,據網友所說被撞到的是拆遷公司員工,反而同情他們的不多。從尋釁滋事的罪名看,拆遷公司確實有一些問題,非常簡單粗暴。另外,這種市容整治又怎麼能輕易交給民營的拆遷公司就行了呢?誰有信心他們會合法拆遷的。


律師獨角獸


業主韋剛先生的行為如何判定?

首先,判斷本次拆建是拆違?還是違拆?

從目前官方通稿來看,是一起無法律授權、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的一次行政拆遷行為。

所以,不多解釋,本次拆遷行為結論是"違法拆除“!本次拆除行為是一夥有組織,有計劃的窮兇極惡的歹徒們,在公然破壞合法公民私產的行為,是一起極其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嚴懲!

韋剛先生是過失致人傷亡?還是正當防衛?……

韋剛先生當時開車撞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正當防衛》所描述的所有要約,即保護私產不被損害、拆建人當時行為是官方報道確認的違法行為,那麼這夥人必然是有組織,有計劃的歹徒。

所以,業主韋剛先生當時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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