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川審判|新蒲一男子對證人“懷恨在心”巧遇後打擊報復,該判!

向警方作證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而證人是受法律保護的

為報私仇

打擊報復證人

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和受到嚴懲的

後果很嚴重

近日

匯川區法院

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案件


案件回顧

本案被告人苟某曾因違法犯罪多次被判處刑罰或行政處罰。2001年8月苟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1月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2018年8月3日剛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足半月,他又“犯事”了。

匯川審判|新蒲一男子對證人“懷恨在心”巧遇後打擊報復,該判!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苟某在蝦子鎮怡園小區門口,碰見了自己的“老熟人”何某,回想起何某曾在自己販賣毒品一案中作為證人證實販毒經過,苟某頓時怒從心起,上前喝問何某“你還認識我不?我們的事怎麼談?”不由分說打了何某一巴掌,並用手勒住何某脖子威脅說要打死他,後被周圍群眾勸離。

匯川審判|新蒲一男子對證人“懷恨在心”巧遇後打擊報復,該判!

原來,苟某在犯販賣毒品罪一案過程中,何某作為證人證實了苟某參與毒品交易、販賣海洛因15.8克的事實,苟某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000元。刑滿釋放後,苟某一直懷恨在心,認為何某“做路子”害了他。當再次遇見何某時,就發生了前文所述的一幕。案件發生當日,苟某即被遵義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逮捕,後匯川區檢察院以苟某涉嫌打擊報復證人罪向我院提起公訴。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苟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和證據均無異議,當庭認罪、悔罪。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苟某犯打擊報復證人罪成立,同時,被告人苟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犯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並且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種情形,決定判處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釋法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證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同時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不僅侵犯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危害國家正常的司法活動。因此,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並不以證人受到何種程度的侵害作為定罪標準,情節嚴重與否影響的只是量刑問題。實施一般的打擊報復行為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比如造成證人輕傷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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