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华、陈华龙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新华(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2****3154)、陈华龙(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3133):

本院受理原告胡小平与被告陈新华、陈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29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陆钦成请求:依法判令1.陈新华立即支付原告的布料款19527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2.被告陈新华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900元;3.被告陈华龙对被告陈新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新华、陈华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谢凯歌 书记员:林巧膑

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陈新华、陈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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