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司搭建有限合夥性質的員工持股平臺,還要再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擔任GP,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呢?

蒼雁


我覺得主要是兩個方面的好處:

1、保持對員工持股平臺所持股份的控制權

員工持股平臺以有限合夥形式成立,根據法律規定,由普通合夥人(GP)代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合夥企業法》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持股平臺所持有的股份表決權實質上是由普通合夥人(GP)來行使,如此一來,大股東可以保持對員工持股平臺所持股份表決權的控制。

2、規避普通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綜合分析,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其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同時,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適用股東有限責任制,即對最終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而言,其只要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即可,因此迴避了普通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西天蝸牛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股東)分為有限合夥人(LP)和普通合夥人(GP),LP根據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而GP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GP風險比較大。

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GP,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根據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相當於GP的無限連帶責任被轉嫁成了有限責任。

雖然理論上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有限公司本身能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只能以其財產承擔責任,其股東也只需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這樣就很好的規避了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的無限責任。


股權激勵分配


絕對高手做的股權佈局,在中國合夥人還不會分工合夥的時代已經有這樣的高手,說明是真正的高手。

有限合夥性質的員工持股平臺,說明員工有做股權激勵,有限合夥裡邊分GP(普通合夥)和LP(有限合夥),LP承擔有限責任,而GP承擔無限責任,這是相對公司破產虧損補償的時候來算的,若有限合夥虧損超過註冊資金時,LP承擔出資額度,GP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避免責任,會再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擔任GP,這樣只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金,而且註冊的時候這個註冊資金還會很低很低。最壞的打算都已經做好,總公司正常經營盈利,沒有任何問題,如果出現意外破產,承擔的責任也會很少。

另說明一點,有限合夥中是GP完全的話語權和控制權,LP是隻分紅,GP一般也是公司大股東來成立的,員工的話語權也全在大股東手裡,增加話語權,分紅權可以給員工多一些。

更多企業管理股權分佈私信或者關注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