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宣傳知識問答(一)

1、 為什麼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2、 食品安全法何時通過、何時實施? 答: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並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 食品安全法調整哪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行為?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4、 對用於食用的農業初級產品是否適用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佈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5、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衛生部)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有哪些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佈、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 國務院哪些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 國務院質量監督(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有哪些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8、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有哪些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9、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如何依法行使職權?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10、食品行業協會在食品安全方面應當發揮什麼作用?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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