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司,兩個股東A和B,現在A方想退股,B方不同意,有什麼解決方案嗎?

扯扯車吧


首先想看你們倆在合夥企業中都有什麼樣的執業權利,這個瞭解清楚才能做下一步決定。

A想退,但是B不同意,問題是誰佔有主導權,誰有絕對的控制權,平分股權,只會導致什麼事情都要商量,而且什麼都商量不出結果,就像這個事件一樣,意見分歧,不能統一。

同理,B要求共同增資,A不同意也不能實行下去,這就是平分股權的後果,看誰佔主導權。

已經到了這種局面,建議還是坐下來認真跟B談一下,看合夥這個項目還能不能做,做下去的結果會怎樣,會有怎樣的收益,如果B堅信做下去,可以談對賭協議,即都增資,B有控制權主導公司發展經營,A在企業中該做什麼還做什麼,B引導公司發展,在一定的期限比如說一年內盈利達到多少比如100萬,這樣A以1元價格轉讓自己18%的股份讓B擁有公司絕對控制權,以後的股份比例就是32:68,以後A只享有分紅權。

如果在期限結束完不成定的目標,則B以1元價格轉讓自己18%股份給A,然後A擁有絕對控制權,公司全部由A說了算,B僅有32%的分紅權,對賭協議的使用是讓公司產生絕對的領頭人,讓公司股權架構合理化,有利於後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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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喬東澤


大家好,我是股權一號。

公司兩個股東,協議各持股50%,這個股權結構不合理,沒有控股股東,容易使公司經營陷入僵局,這是一定要規避的股權設計。該公司現在已無法再經營下去,即是佐證。

協議投資240萬,各方為120萬,各方出資約定如已到期,先將剩餘資金共40萬出資到位。如一方已逾出資期限,另一方股東有權要求其足額出資,還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解決方案,有幾種供交流:

一、B通過增資擴股取得控制權

既然A方實力有限,不願增資,B方資金雄厚,如果看好項目想繼續經營,建議B單獨繼續增資,稀釋A股權後,使B達到控股地位,保障對公司的控制權,加強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堵住現存經營漏洞。

二、股東B購買股東A的股權

在A想退股的情況下,B要想開些,強扭的瓜不甜,非要捆綁在一起,對公司也不利,為何不收購A的股權呢。

至於收購的價格,雙方可以談啊,不再贅述。

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沒有特別規定時,如果B執意不肯收購A的股權,A是否可以嘗試尋找第三方購買其股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和《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等規定,書面通知B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內確定是否同意轉讓?

看好了,《公司法》是這樣規定的,“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該公司總共才兩個股東,“其他股東”就是B一個人,“過半數”如何達到啊,想轉讓也不容易。

這再次告訴我們,兩個股東按50%:50%劃分股權,沒有特殊情形,千萬不要這樣設計,有時候可能會留下無法解決的僵局,需要引起更多創業者的高度重視。

三、A有權申請解散公司

如果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再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最後一招,A可嘗試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但解散公司也不是那麼容易,還需要符合《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的條件,比如,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或者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或者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的情形。

畢竟,這不是最好的方案,只是下下策。

總體而言,股東A 想退,B增資擴股也不是最好方法,畢竟A還是公司股東;既然股東B想繼續經營,還是希望B能夠購買A的股權,重新規劃,彌補漏洞,把公司做得更好。

以上方案,僅供參考,若有更好的方案,大家可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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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一號


法海一粟認為,A股東要實現退股的目的,需要具體一定的條件。

1、退股的定義。題主的“退股”應當是退出公司。而股東想退出公司的路徑,在法律上卻不是一帆風順的。因為,B股東不願意,並堅持做下去。

2、退股的路徑。從法律上來看,股東退出公司的路徑只有兩條路:一是轉讓股權,二是解除公司。

(1)轉讓股權。轉讓股權有兩個方法,一是直接給B股東。這個方法顯然行不通,因為B股東想繼續做下去。二是轉讓給公司外的人。這個方法能否實現,取決於公司的成長性。就是說,目標公司的股權值得他人花錢購買。否則,你就是將股權送給他人,他人也不一定要。因此,對外轉讓的前提就是:是否在人願意購買?

(2)協議解散公司。解除公司的方法難以操作。原因在於,B股東不同意。既然不同意,就無法達成解散公司的協議,不能達成協議,就無法通過股東會的方法解散公司。

(3)強制解散公司。公司法對於強制解散公司有著明確的規定,這就是: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估計本案還不具體訴訟解散公司的條件。

3、法海一粟的建議,股東在成立公司聘請律師起草公司章程,並公司章程中約定退出公司的條件。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難。這就像結婚一樣,結婚容易離婚難。成立公司時,雙方在章程上籤個名,再準備一些必備的文件,公司就成立了。而要解散公司則需要這個條件,那個條件。因此,法海一粟建議:成立公司時,事先約定好解散公司的條件。比如,在什麼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另一股東收購自己的股權,等等。不過,這些條件的草擬,可能需要律師操刀。而律師操刀,則要收費。正因為如此,很多股東在設立公司時,不會花錢讓律師起草公司章程。結果,在公司成立後,股東合不來的時候,想退出公司卻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礙。

沒辦法,如果解散不了,就自己慢慢熬吧。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針對你所說的情況,有兩種方案可以嘗試:

引入第三方進行股權轉讓退出

1、關於股東表決權

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若是公司章程中並無特別約定表決權,A、B是各持股50%,都屬於第一大股東,共同控股,並非因為其實繳出資多而擁有大股東(實控人)的身份。

2、股權轉讓

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A股東可以轉讓給B股東,但題主中提到B不願意受讓,這個方法行不通。

同時,《公司法》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說A股東對外轉讓股份需要通過B的同意。

在程序上,欲轉讓股份的股東需要就轉讓事項書面通知(注意:必須是書面通知,不然很難證明有正式告知),其他股東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天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如其不同意轉讓,則由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同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操作方案

尋找外部第三方按照上述程序實行股權轉讓。

這裡可能會出現一個問題,雖然法律上A股東和外部第三人C簽署的轉讓協議是認定有效的(前提是B股東不購買待轉讓的股份),但在辦理工商變更的時候,有可能B股東不配合辦理,從而導致工商部門不予受理,C股東的權益沒法體現在股東名冊中,最終導致C股東放棄購買。

這裡就需要採取第二種方案

提請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實踐中,公司在運行過程中,由於股東或董事之間的分歧或糾紛,彼此不願意妥協而處於僵持狀態,致使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題主所述,便是這種情況,若是轉讓股權無法實行,就只能採取第二種途徑了。


西天蝸牛


不知道題主的退股是什麼意思?

如果是轉讓股權,從公司法和一般的公司章程約定角度來說,是可以的,但B沒有購買A要轉讓股權的義務,只有優先購買A要轉讓股權的權利,即同等轉讓價條件下,B有優先購買權。

要股權轉讓,A首先要找到願意接盤的投資人,說穿了,還是轉讓價格問題,無論是找其他人,還是要轉讓給B,最後都是價格問題。

從題主敘述,AB雙方都沒有足夠出資,B還欠繳更多,但如果A沒有多餘的錢補齊出資,也無法主張補齊出資,這種情況下,A確實很被動。

面對這種局面,最恰當的做法是,要求B履行和A同樣的出資義務,即大家都出資120萬,B連出資義務都沒有履行,談增資實在笑話,然後,看能不能找到願意接盤的人。


魚眼貓眼鷹眼


協議、章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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