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甘谷公安迅速查處一起網絡散佈謠言案

2019年1月10日,甘谷縣公安局大石派出所接到縣局網安大隊反饋信息,大石鄉麻某村村民李某多次利用新浪微博發佈謠言,請轄區派出所核查此信息。

接到網安大隊反饋的信息後,大石派出所迅速反應,依法將李某口頭傳喚至大石派出所辦案區。經查,李某(男,現年50歲)自2019年1月4日至今在新浪微博共發佈5條編造的虛假信息,並且以“又死人了!死者被人活活打死”和“甘谷縣發生一起暴力致人死亡事件”等“醒目”的題目為噱頭,在不同的微博圈子發佈,進一步擴大及散佈謠言,引發了社會的恐慌,干擾了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甘谷縣公安局大石派出所依法對李某進行治安處罰和教育,通過民警的教育,李某主動刪除發佈的5條虛假微博,同時,李某認識到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自已的錯誤行為。假如沒有民警的及時制止,將可能引發更嚴重的後果。李某向民警保證自己以後將理性上網,不信謠、不傳謠。

編造散佈網絡謠言,到底存在哪些危害?又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

網絡謠言的危害

造謠傳謠會危害國家的安定,攪亂社會秩序,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

●擾亂了社會秩序,嚴重損害了我國互聯網的形象和公信力。

●誤導民眾,造成社會動盪。

●誤導輿論,不利於事件真相的說明。

造謠傳謠的後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散佈謠言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網絡傳謠、洩露個人信息等行為正式入刑。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甘谷公安迅速查處一起網絡散佈謠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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