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集團股權之爭,江蘇高院為何拒絕調取關鍵證據

2018年12月6日,經過超12小時的庭審,江蘇牧羊集團股權糾紛一案在江蘇省高院落幕,法庭暫未當庭宣判。

2002年,揚州的牧羊集團改製為民營企業,牧羊集團國有股份從78.32%下降到了4.84%,另外73.48%的股份以1839.2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當時公司領導班子中的五名成員。由此產生了牧羊集團徐有暉、徐斌、許榮華、李敏悅、範天銘五大巨頭。

牧羊集团股权之争,江苏高院为何拒绝调取关键证据

2008年2月份,《牧羊集團董事會決議》規定,如果股東違反法律或者侵害牧羊集團利益,就必須把股權轉讓給公司工會,轉讓價格為該股東最初出資額。

五巨頭因公司經營問題產生糾紛,股東許榮華因商標使用權與牧羊集團發生糾紛,而牧羊集團向工商局報案,工商局把案件移交給公安局,揚州市邗江區公安局依法抓捕了許榮華。

在看守所,許榮華在時任邗江區檢察院檢察長王亞明的見證下,簽署協議將15%股份轉讓給了牧羊集團工會主席陳家榮。

爭議在此,許榮華出了看守所之後,前去看望王亞明,對他的幫助表示感謝,同時還向王亞明送了幾萬塊錢,但是被王亞明拒絕。不料,時隔不久,許榮華就反悔自己在看守所的決定。2009年,許榮華提出仲裁,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仲裁期間,牧羊集團想要加價和解,但許榮華表示他要的不是錢,是股權和正義。

牧羊集团股权之争,江苏高院为何拒绝调取关键证据

2016年7月5日,揚州仲裁委員會以不存在脅迫為由作出了駁回許榮華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請求裁決書。

仲裁期間,許榮華妻子李美蘭以股權轉讓自己不知情為由起訴許榮華,認為股權轉讓無效。被駁回後李美蘭申訴,2016年9月12日,李美蘭案提起再審三個月後,江蘇高院以內部電傳方式,將涉及牧羊集團案件全部移送到南京法院審理。2016年12月5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仲裁審理時間過長為由撤銷揚州仲裁委的裁決。

李美蘭訴許榮華案件最終在2017年12月份由最高院宣佈再審,成為世人矚目的三大產權糾紛之一,與物美張文中案和顧雛軍案齊名。

相關聯的一個案件,是許榮華起訴陳家榮和第三人範天銘,要求歸還其轉讓的股份。在此糾紛之中,幾方富豪各顯神通,據媒體報道,江蘇省高院時任院長許前飛在徐斌許榮華的運作下干預了案件審理,故而江蘇高院將揚州市案件歸到南京中院審理。而牧羊集團則舉報了此事,許前飛被中紀委拿下,但是仍然成功將此事運作到了最高院,成為三大產權案之一。

而之前南京中院的判決中,要求陳家榮和範天銘歸還許榮華股份。

其實在這個案件中,最為關鍵的是,法院和仲裁機關作出判斷的依據是許榮華在看守所的協議是在脅迫之下籤署的,所以無效。而據知情人透露,最高檢在持續不斷的舉報之下,曾經委託江蘇省高院對王亞明進行過調查,最終的結論是不存在威脅。而這份報告就存放在江蘇省檢察院紀委的檔案室裡。

據媒體報道,牧羊集團曾經要求法院調閱此文,但是南京中院拒絕調閱。令人生疑的是,如此關鍵的證據,法院居然以與本案無關為由拒絕。

“江蘇高院原院長許前飛干預牧羊案”一說,源自2016年12月,江蘇高院曾以內部電傳方式,將涉及牧羊集團案件全部移送到南京法院審理。之後案件的發展,逐漸轉向對牧羊集團不利的一面。先是許榮華妻子李美蘭發起的訴訟在一審、二審敗訴後,被江蘇高院裁定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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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許榮華曾向揚州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2016年仲裁裁決駁回了許榮華的請求。2016年12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仲裁審理時間過長為由撤銷揚州仲裁委的裁決。

仲裁法對案件管轄權有明確要求,即仲裁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牧羊集團方面認為,江蘇高院指令牧羊案全部移送南京法院審理的決定不合理。

2017年5月,許前飛被中紀委帶走調查,同年7月中紀委正式通告,許前飛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接受與其關係密切的律師和私營企業主請託,干預和插手具體案件審判工作。

通報中所指的“干預和插手具體案件審判工作”,具體是哪些案件,包不包括江蘇牧羊案,至今沒有公開的官方結論。但牧羊集團方面認為,江蘇高院的內部電傳、牧羊案的反轉和許前飛落馬3件事接連發生絕非巧合,三者存在必然的聯繫。

為此,有媒體曾電話聯繫許前飛。問及是否介入牧羊案,許前飛僅表示“不記得了”。

二審開庭過程中,為證明這一必然聯繫,牧羊集團方面多次要求法院調取許前飛相關筆錄等材料,為此甚至與許榮華方面當庭發生爭執。但法庭認為,許前飛案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沒有采納牧羊集團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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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二審合議庭中,江蘇高院副院長李玉生擔任審判長。李玉生與許前飛曾經是正副職的同事關係。這也是一開始牧羊集團方面就申請江蘇高院整體迴避該案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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