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雲政辦函〔2018〕196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雲南省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9月1日凌晨4時47分,昆明市西山區福海街道辦事處王家地新村37號村民自建房發生火災,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12月2日凌晨1時58分,昆明市西山區福海街道辦事處船房社區84號民房發生火災,造成8人死亡、3人受傷。2起較大亡人火災事故發生,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應急部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分別作出批示,要求舉一反三、認真汲取教訓,全力維護火災形勢穩定。為認真貫徹落實應急部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12月4日省安委會全會有關要求,深刻汲取火災事故教訓,切實採取針對性措施加強火災防控工作,有效防範和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省人民政府決定從即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在全省範圍內集中開展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公共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專項整治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相結合的原則,以群眾反映強烈、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城中村、出租房為重點,在全省集中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從嚴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全面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切實改善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狀況,確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勢持續平穩。

二、整治時間

即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三、整治範圍和重點

(一)用於出租的居住(3人以上)房屋和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混合設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三合一”等租賃場所(以下統稱出租房)

1.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混合設置,不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

2.出租房內違規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違規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3.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於出租房內或在室內違規充電。

4.建築耐火等級不足,採用易燃夾芯彩鋼板搭建臨時性建(構)築物。

5.疏散通道、樓梯堆放易燃可燃雜物或嚴重堵塞,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

6.疏散樓梯設置不符合要求,未設置直通屋面和首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屋面的,未設置豎向梯等輔助疏散設施,安全出口鎖閉、堵塞。

7.未配備、設置相應消防設施、逃生輔助設施和火災警報裝置,或設施嚴重損壞。

8.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超負荷大功率電熱器具、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入戶總閘、電錶箱未加裝用電保護裝置,違規違法拆除或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等。

9.住宿與使用柴火、炭火、液化石油氣等燃料明火的廚房設置於同一房間,未採取防火分隔。

10.外牆違規設置廣告牌、鐵柵欄等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11.擅自增加居住人數,擅自轉租、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

12.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混亂。

(二)城郊結合部、城中村、流動人口聚集區域(以下統稱城中村)

1.區域內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混合設置,不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

2.消防安全佈局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

3.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限高杆、水泥墩等障礙物或構築物,消防車通道被佔用堵塞或不能滿足通行條件。

4.連片建築耐火等級低,防火間距不足。

5.未設置市政消防供水、消防水源或市政消防供水壓力不足、市政消火栓及管網設置不符合要求。

6.違規設置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7.未按標準組建微型消防站或小型消防站,未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和滅火疏散逃生演練。

四、整治步驟和措施

(一)部署發動階段(即日起至12月31日)

1.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逐級召開會議動員部署,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排查重點和具體整治標準,向社會發布整治公告,並在各城中村和出租房集中區域顯著位置張貼。

2.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依託當地公安派出所、安監站、村(居)民委員會等力量,對本區域內城中村、出租房實行網格劃片整治,每個片區至少指定1名消防網格管理員,具體負責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宣傳教育等工作,消防網格管理員信息要在城中村內和每棟出租房顯著位置統一張貼。要組織消防網格管理員開展集中培訓和定期輪訓,明確具體工作任務。

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督促當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召集城中村居民住戶和出租房出租方、租住人員通報昆明市西山區“9·01”、“12·02”較大亡人火災事故情況,組織觀看火災警示教育片(有關資料由當地消防部門提供),定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二)摸底排查階段(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

1.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指導消防網格管理員對城中村、出租房逐棟逐戶開展摸底排查,督促租賃雙方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或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摸底排查情況要逐一填寫《城中村、出租房排查檢查情況登記表》(見附件2),並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備案。

2.摸底排查過程中,消防網格管理員要堅持“邊排查、邊清理、邊整治、邊宣傳”,對照《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標準》(見附件1),對於能立即整改的消防安全隱患,要督促城中村居民住戶和出租房出租方、租住人員立即予以整改;對於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短期內難以整改的,要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備案。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及時收集彙總本區域內排查整治情況,按照整治標準採取超常規措施責令整改,不達標的一律清理違規租住人員,不整改的一律依法查封。

3.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對本區域內摸底排查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發現工作不認真、排查不徹底的,責令重新排查。

(三)綜合治理階段(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

1.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落實滾動排查檢查制度,組織消防網格管理員每日對本區域內城中村、出租房進行排查檢查。要在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區域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和安全可靠的充電裝置,建設市政消火栓或設置專門的消防水源。要督促本區域內社區(村)按照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小型消防站,備齊人員和器材裝備。

2.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摸底排查情況,統籌組織有關行業部門做好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

3.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國土資源)和綜合執法等部門要依法查處違反房屋租賃管理規定以及違法違章搭建出租、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出租等行為,依法組織拆除違章建築、彩鋼板臨時建築及門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4.規劃部門負責將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區域整改搬遷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並嚴格督促執行,從源頭上杜絕先天性消防安全隱患。

5.應急(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6.公安機關、派出所要加強出租房治安管理,對出租房流動人口實行登記管理,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針對性消防宣傳,嚴格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隱患。

7.供電部門要為有關部門開展城中村、出租房內電氣線路安全檢查和改造提供技術支持。

8.供水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在城中村市政管網通達區域按標建設市政消火栓;專項整治期間,為有關部門開展城中村、出租房安裝簡易噴淋裝置和供水改造等提供技術支持。

9.廣電部門要加大消防公益宣傳力度,定期通過新聞媒體發佈消防安全提示和專項整治工作動態。

10.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城中村內利用出租房從事無證無照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11.消防部門要對各地、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依法查處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印製併發放消防安全宣傳資料,定期開展針對性消防宣傳教育;針對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區域,加強熟悉演練,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和微型消防站建設,強化指揮調度,定期開展聯勤聯訓。

(四)核查驗收階段(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後10日內)

1.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對出租房逐棟、逐戶核查驗收,對前期關停、查封的出租房,驗收合格一棟,回遷一棟;經檢查驗收發現隱患問題仍未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最低消防安全條件的,嚴禁出租使用。鄉鎮、街道辦事處核查驗收情況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2.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按一定比例組織對本區域內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綜合檢查驗收,認真分析總結本地專項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城中村、出租房火災危險性分析、消防安全分類管理及火災隱患舉報、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掛牌督辦等長效管理機制。凡發現整治不到位的,責令重新組織排查整治。省人民政府將適時對各地整治、驗收情況進行督導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當前,全省各地氣候嚴寒、風乾物燥,居民用火用電用油用氣量大,火災誘發因素增加。特別是昆明市西山區“9·01”、“12·02”較大亡人火災事故再次表明,我省城中村等區域已成為影響當前消防安全形勢穩定的突出問題,出租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刻不容緩。全省各地各部門要深刻汲取火災事故教訓,對當前嚴峻的消防安全形勢保持高度警醒,以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深入開展城中村、出租房專項整治工作,有效防範和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

(二)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做好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並設立專門的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省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部署、指導協調、督導核查等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督導檢查本地專項整治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專項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國土資源)、應急(安全監管)、消防、供電、供水和廣電等部門為成員的工作專班,負責全面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作為直接責任主體,要牽頭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本區域內公安派出所、安監站、村(居)民委員會等為成員的工作專班,具體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落實。州市、縣、鄉三級要建立包保責任制,領導分片包保,實行責任捆綁。

(三)強化宣傳教育培訓。各地要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進城中村”、“進出租房”活動,對城中村居民住戶和出租房出租方、租住人員反覆開展“面對面”宣傳教育,特別是針對婦女兒童、流動人員、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必須宣傳提示到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聯合當地消防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城中村、出租房疏散逃生演練,進行疏散逃生示範教學,切實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要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在出租方出租房屋前,對出租方開展1次針對性消防安全培訓,提前告知出租建築需要具備的基本消防安全條件和作為產權方所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及義務。

(四)嚴格督導問責。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將列入對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和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作為安全生產巡查及綜合督導檢查的必查內容。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特別是重點地區工作情況的督導檢查,成立工作組定期開展明察暗訪。對整治工作成效明顯的,要通報表揚,樹立典型;對工作推進緩慢、成效不明顯的,要予以通報批評,督促落實整治措施;對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督辦不到位,導致發生亡人火災事故的,要嚴肅查處,依法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信息反饋。各地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須於2019年1月5日前向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統計表》(見附件3),每月25日前上報本月工作情況和《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後10日內上報工作總結。各地要積極報送有關信息工作簡報,及時反映專項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做法。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繫人及電話:李京澤,0871-64569516,0871-64569518(傳真)。

省政府辦公廳聯繫人及電話:王振軍,0871-63662871。

附件:1.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標準

2.城中村、出租房排查檢查情況登記表

3.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統計表

4.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統計表

附件1

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標準

一、村民自建房用於生產、經營(含小倉庫、小作坊)的,必須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止租用。

二、村民自建房出租他人用於居住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街道)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國土資源)、應急(安全監管)、消防、供電、供水、廣電等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力量,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清理整治:

(一)“五清理”

1.電動自行車停放清理。不得在室內停放電動自行車,確需少量停放的,必須停放在專門的房間內,並採用實體牆、混凝土樓板與其他區域完全分隔,嚴禁在室內充電;嚴禁在樓梯間、過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違者一律強制清理或停止出租。

2.戶內可燃雜物清理。出租房內除生活用品、用具外,不得堆放其他可燃廢品、雜物(塑料製品、舊報紙書籍、舊傢俱等)增加火災荷載。已堆放的限期清理出戶,違者一律強制清理。

3.違規用火用電用氣清理。出租房內使用柴火、炭火、液化石油氣等燃料明火做飯的廚房要使用實體牆、混凝土樓板、門與其他區域完全分隔,廚房以外任何區域不得使用明火;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入戶總閘、電錶箱必須加裝用電保護裝置,嚴禁違規違法拆除或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等。違者一律強制清理、停止供電或停止出租。

4.可燃易燃物品清理。出租房內嚴禁超標準存放汽油、柴油、酒精、香蕉水等可燃易燃物品,超出標準範圍存放的,一律清理出戶。違者一律強制清除,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嚴肅處理。

5.彩鋼板建(構)築物清理。對城中村、出租房中採用易燃夾芯彩鋼板搭建的臨時性建(構)築物,一律立即拆除。

(二)“三暢通”

1.保持生命通道暢通。疏散樓梯應直通屋面,不能直通屋面的,應當增加豎向梯等輔助疏散設施;通往室外和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得鎖閉;通往室外的戶門採用電子鎖時,要確保斷電後仍能從內外開啟。違者停止出租。

2.保持疏散通道暢通。清理公共走道、疏散樓梯間內影響疏散的物品,嚴禁堆放可燃易燃物;3層及3層以上且只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出租房,樓梯間要採用不燃燒板材、鐵門與其他區域完全分隔且首層樓梯間直通室外。違者停止出租。

3.保持滅火救援面和消防車通道暢通。出租房外窗不得設置防盜籠、柵欄、廣告牌等影響疏散逃生和救援的障礙物。已設置的一律強制拆除或停止出租。出租房集中區域的消防車通道要明顯標識,不得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限高杆、水泥墩等障礙物,不得佔用消防車通道建蓋任何建(構)築物、停放車輛、堆放雜物等。違者一律強制拆除,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整個區域內出租房一律停止出租。

(三)“五設置”

1.設置適用的消防器材。出租方應當在每層公共區域至少配置2具3公斤ABC乾粉滅火器。

2.設置火災警報裝置。出租方應當在出租房內每層至少設置1個火災應急警報器或電鈴,確保在任意一層啟動警報後,所有樓層警報器或電鈴均能響應,每名租住人員均能接收到報警信號。

3.設置基本的逃生器具。出租方應當為每名租住人員配備1具簡易火災逃生面具、1個口哨、1根能從所住房間逃生至地面的安全繩。

4.設置基本的公共消防設施。市政供水通達的區域,按照要求設置室外消火栓,並配置水帶、水槍;市政供水未到達的區域,有條件的可採用天然水源或採用消防水池(不少於108立方米)集中供水,設置取水平臺,配置手抬機動泵和水帶、水槍;出租房集中區域內無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水源的,所有建築嚴禁對外出租。

5.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各社區(村)要設置能夠滿足租住人員需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有條件的配置安全可靠的充電裝置(不得簡單拉接插座板代替);獨立設置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與周邊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得少於6米;集中停放點設置在建築內或貼鄰建築設置的,應當採用實體隔牆、混凝土樓板與其他區域完全分隔,並設置簡易噴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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