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員工冒充他人入職後發生工傷公司要賠償嗎?

「案例分析」员工冒充他人入职后发生工伤公司要赔偿吗?

案情簡介】

2013年2月17日樊某入職某公司,在應聘人員登記表中填寫了王某姓名,並使用王某居民身份證。應聘人員登記表注意事項載明:本人承諾保證填寫內容真實,若有不實,即取消錄用資格,並無條件接受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同日公司告知樊某員工入廠須知。公司未為樊某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2月18日公司與樊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2014年1月19日樊某乘坐他人駕駛的無證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療,發生交通事故後樊某沒有再上班。

為了申請工傷認定,樊某與公司就勞動關係認定申請了仲裁,並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確認其與公司自2013年8月10日(滿16週歲)起存在勞動關係。2014年11月5日經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5年7月15日經某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樊某支付鑑定費400元。樊某受傷前平均工資為3619.19元。

2015年4月30日樊某書面通知公司,認為公司不讓其進入公司上班,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事後,樊某向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644.2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16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416元、鑑定費400元。該委作出裁決:公司支付樊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644.2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16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416元、鑑定費4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員工因入職存在欺詐行為,勞動合同無效,員工應分攤20%的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員工上訴:公司未給我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法院判我承擔20%責任無法律依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樊某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並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玖級傷殘,樊某依法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未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繳社保的義務,樊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公司承擔。樊某雖利用虛假身份信息入職,但因公司未履行其代扣代繳社保的義務,並不存在社會保險機構因虛假身份信息拒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即樊某違背誠實信用,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行為不會使公司遭受社會保險損失。故公司應當承擔本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全部工傷保險責任。

案件評析

勞動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職,如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公司承擔工傷待遇是應當的。但如果公司參加了工傷保險,由於參保人身份存在虛假導致社保部門不予支付工傷待遇該如何處理?

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一般由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社保部門拒付待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法院按照過錯責任來劃分,這似乎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的做法。比如某市中院意見: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對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已滿16週歲,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不滿16週歲,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冒用人承擔次要責任。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勞動者無須進行分擔,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2.社保部門拒付待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法院判勞動者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應由社保部門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勞動者自負。比如某市法院一個案件的裁判要旨是這樣寫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本案中,勞動者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入職,導致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的真實身份繳納綜合保險,則本應由保險機構賠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應轉嫁給用人單位負擔,該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後果由其自負;

3.社保部門拒付,勞動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社保部門支付待遇。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法院判令社保部門支付待遇。比如某區法院就曾判過一個這樣的案件,某區法院認為,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因此,雖然職工使用假身份證(包括假冒他人的身份)到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但並不能據此否定職工與用人單位所建立的勞動關係,也不能據此否定職工作為用人單位員工所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大旺勞動家園 與您共創未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