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员工冒充他人入职后发生工伤公司要赔偿吗?

「案例分析」员工冒充他人入职后发生工伤公司要赔偿吗?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7日樊某入职某公司,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填写了王某姓名,并使用王某居民身份证。应聘人员登记表注意事项载明:本人承诺保证填写内容真实,若有不实,即取消录用资格,并无条件接受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同日公司告知樊某员工入厂须知。公司未为樊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18日公司与樊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2014年1月19日樊某乘坐他人驾驶的无证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发生交通事故后樊某没有再上班。

为了申请工伤认定,樊某与公司就劳动关系认定申请了仲裁,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公司自2013年8月10日(满16周岁)起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1月5日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15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樊某支付鉴定费400元。樊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3619.19元。

2015年4月30日樊某书面通知公司,认为公司不让其进入公司上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后,樊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44.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16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416元、鉴定费400元。该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樊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44.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16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416元、鉴定费4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因入职存在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无效,员工应分摊20%的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员工上诉:公司未给我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我承担20%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樊某依法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社保的义务,樊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樊某虽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入职,但因公司未履行其代扣代缴社保的义务,并不存在社会保险机构因虚假身份信息拒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即樊某违背诚实信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不会使公司遭受社会保险损失。故公司应当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评析

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是应当的。但如果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由于参保人身份存在虚假导致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工伤待遇该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一般由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这似乎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比如某市中院意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判劳动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劳动者自负。比如某市法院一个案件的裁判要旨是这样写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劳动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入职,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的真实身份缴纳综合保险,则本应由保险机构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转嫁给用人单位负担,该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由其自负;

3.社保部门拒付,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待遇。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判令社保部门支付待遇。比如某区法院就曾判过一个这样的案件,某区法院认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虽然职工使用假身份证(包括假冒他人的身份)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并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作为用人单位员工所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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