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在婚配的條件中強調應以共同信仰為基礎,因此伊斯蘭教婚姻規定,實行教內通婚,反對與多神教徒聯姻,除非是對方表示願改奉伊斯蘭教。
你們不要聘娶信多神教的婦女,
——直到她們皈依,
皈依的奴婢,肯定比女多神教徒適宜,
——即便她使你們愛慕不已。
你們不要嫁給多神教徒,
——直到他們皈依,
皈依的奴隸,肯定比多神教徒適宜,
——即便他使你們稱羨不已。
這些人會誘人入火獄,
安拉卻按自己的旨意引導人進樂園,受憐恤。
他為世人把徵兆剖析,
但願他們接受勸諭。
但對於同屬“認主獨一”的“有經典的人”(指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並不禁止通婚。
今天,已有多種美食對你們被允許,
奉行經典者的食品對你們合法。
你們的食品對他們也適宜。
純潔的誠信女,
以及你們之前有經典的純潔婦女,
如果你們給她們聘儀,
——必須純潔而不淫邪,
也不能是偷情苟且,
誰要背離真誠信仰,
他的善功就徒勞無益,
他在後世便虧身損己。
由引可知婚配關係被放在首要地們考慮的不是家庭出身,也不是社會地位,而是男女雙方信仰的統一。只要是在承認“萬物非主,唯有安拉”這樣一個大前提下,彼此通婚就是允許的。
在通婚範圍方面,《古蘭經》還嚴禁近親通婚。
嚴禁你們聘娶的婦女,
是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
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
乳母、同乳姐妹、岳母,
和你們撫育的繼女,
……
你們親生兒子之媳,
禁止同時娶兩姐妹為妻,
……
以及聘娶有丈夫的婦女……
閱讀更多 家福17140145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