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加入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專項整治

2019年1月8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 。自此,在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專項整治中,又一個省加入,今後“掛證”的空間越來越小了,行業也會越來越規範。

附件具體內容: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力資源)、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為期10個月的“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具體工作方案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專項整治範圍、內容和目標

(一)專項整治範圍:全面排查全省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全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二)專項整治內容和目標:嚴肅查處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專業)資格(註冊)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提供虛假就業信息、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預防和監管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長效機制。

 二、專項整治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糾(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底)。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自查自糾工作,指導、督促本地區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相關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自查自糾。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單位應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是否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自查。存在相關問題的人員、單位,應及時辦理註銷等手續。在自查自糾期間,對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總結本地區自查自糾情況,並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彙總形成自查自糾情況報告,於2019年2月13日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並抄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全省本行業系統自查自糾工作,並將自查自糾情況報告於2019年2月13日前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彙總。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組織開展全面排查。要結合參保繳費、人事檔案等相關數據和信息,對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全面比對排查,重點排查參保繳費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情況;對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需發證機關依法依規處罰的,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掛證”行為的調查取證材料統一彙總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規發佈虛假就業信息、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扣押勞動者職業(專業)資格(註冊)證書的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嚴查處。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部門對排查中發現人員掛靠問題突出的單位,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承建項目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要完善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利用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和相關信用信息平臺數據進行比對,發現問題線索並及時查處。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總結本地區全面排查工作情況,並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彙總形成專項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總結,於2019年7月5日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並抄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自2019年3月起,每月1日前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上月查處的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情況處理彙總表(附件1)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並抄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全省本行業系統全面排查工作,並按全面排查工作要求將相關工作總結及情況彙總表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彙總。

(三)指導監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通信管理局將加強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的指導監督,對重點問題和典型案件掛牌督辦;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部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三、專項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級以上市專項整治工作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掛證”行為對行業管理、職業資格制度發展以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將專項整治工作作為規範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為強化組織領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通信管理局將分別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處室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抓好本系統整治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專項整治工作相關部門要參照省的做法建立相應工作協調領導機制,切實做到責任層層落實,任務層層分解,全力推進並按時完成專項整治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專項整治工作相關部門於收文當日內將專項整治工作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報省級主管部門(附件2)。

(二)強化信息公開。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強教育引導和宣傳,增強行業自覺抵制“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意識,有效發揮專項整治的最大成效。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要積極會同公安、網監等主管部門,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排查力度;要充分發揮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和相關信用信息平臺作用,對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單位和人員,在平臺中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向社會公佈,形成失信懲戒和社會監督機制。

(三)嚴格依法查處。要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從嚴查處工程建設領域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凡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註冊許可,自撤銷註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對違規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依法從嚴查處,限期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有關國家監察機關。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註冊管理部門應在專項整治工作中及時快捷辦理各項註銷、註冊等手續,確保整治期間各項註冊工作有序進行。對於專業技術人員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或已解除勞動關係,但因各種原因未辦理註銷註冊的,可依據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及提交的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向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註冊管理部門申請直接辦理註銷手續。

涉及註冊建築師的具體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指導省註冊建築師與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和本通知要求進行。

(四)注重標本兼治。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梳理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鉤的有關措施和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要加強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考後複核工作,嚴格杜絕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獲取證書;做好證書跟蹤問責,在考試、註冊審批時嚴格核查,對未盡到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問責。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除資質許可外的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時,不得將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作為審批條件。要結合此次專項整治,充分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結合地區行業實際,鼓勵相關單位建立可持續的人才培養與梯隊建設機制,形成預防、查處和監管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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