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百年老房遇拆遷,儀隴這一家人為房產打了9年官司

南充:百年老房遇拆遷,儀隴這一家人為房產打了9年官司

01

老房遇拆遷 引發9年訴訟

儀隴縣新政鎮郊外原有一套磚木結構的房屋, 面積100多平方米,是由百年老屋經過3次改建形成。 因為面臨拆遷,本家兄弟姐妹為爭奪拆遷款發生了訴訟大戰。這樁歷時9年之久的民事官司, 最近經南充中院終審判決塵埃落定。

02

3次改建 老屋面臨拆遷

上世紀初期, 居住在儀隴縣新政鎮的毛宗夫婦, 修建了7間茅草房。夫婦倆生育了毛禮、毛志和毛秀3兄妹。多年後,毛宗夫婦去世,長子毛禮來到城裡,成了居民戶口,小妹毛秀出嫁到鄰村, 只有次子毛志一家留在老屋居住。

毛志與妻子胡玉生育了二子二女,即毛富、毛貴、毛勤、毛芳。1972年,毛志去世,1974年,胡玉與馮剛再婚。1982年,毛富從這套房屋搬了出去,另建房居住,毛貴給了毛富500元錢。後來,這套房屋經過3次改建,變成了磚木結構的房屋。在此前後,兩個女兒毛勤、毛芳已出嫁到外省,只有毛貴一家居住於此。

1994年,這套房屋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所有權人是毛貴,共有人是他的母親胡玉,房屋面積127.64平方米。2008年,該房被列入拆近範圍,拆遷後貨幣補償價為每平方米1900元。就在這一年,胡玉去世。

03

多人參與 發生“訴訟大戰”

2009年9月9日, 毛富向儀隴縣人民法院狀告弟弟毛貴,要求依法對毛貴居住的房屋進行分割。法院依法追加原被告的親姐妹毛勤、 毛芳為原告;而他們的堂兄妹和表兄妹,即大伯毛禮、 姑姑毛秀所生的8個子女毛文等人,也申請參加訴訟,法院於是追加毛文等8人為原告。

庭審時,原告毛富稱:在此房拆遷時,他才得知毛貴把父母的房產證辦成了他的房產證,為此要求依法分割家庭財產。

毛文等8原告稱:該房是他們祖父母毛宗夫婦的祖業房, 毛宗夫婦去世後,毛禮、毛志、毛秀等3子女並未對該房進行分割,應由3家後代平分。

被告毛貴辯稱: 毛文等8原告訴請已過訴訟時效,且他們主張的房屋年代久遠, 其訴請不應得到支持,訴爭房屋屬我和胡玉、馮剛共有,我和原告毛富已對房屋作出了分割,該房已沒有毛富的份額。

原告毛勤、毛芳說,該房是毛貴出資、父母出力共同改建的,她們也應依法繼承母親的份額。

04

歷時9年 訴訟落下帷幕

儀隴法院經審理認為:毛文等8原告稱訴爭房屋為毛家祖業房, 但僅提供了兩份證人證言, 證人也未到庭接受詢問,難以認定訴爭房屋有毛禮、毛秀的份額, 同時訴爭房屋由毛志夫婦及其子居住數十年, 並在居住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改建、擴建,原房屋已基本不存在,毛文等8原告及其父母未提出過任何異議,故毛文等8原告要求繼承房屋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該房應為胡玉、馮剛、毛貴共有,原告毛富主張房屋有他的份額,但毛富在1982年分家時已和毛貴達成約定,毛富出去居住,毛貴向其支付500元錢,故毛富在訴爭房屋中不再享有份額。

關於房屋如何分割, 法院認為,因房屋原為毛志與妻子胡玉的房屋,後馮剛參與了改建,法院酌定胡玉和毛貴各佔35平方米, 馮剛佔17.4平方米。 後房屋在改建中增加了40.2平方米, 應由3人平均享有13.4平方米。對共有房屋分割後, 馮剛佔30.84平方米,胡玉和毛貴各佔48.4平方米。

關於訴爭房屋的繼承。 本案原告毛富、毛勤、毛芳,被告毛貴及第三人馮剛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馮剛長期與被繼承人胡玉共同生活, 所以可以多分。 法院酌定胡玉遺產48.4平方米,由馮剛繼承20.4平方米, 毛富等4兄妹各繼承7平方米,並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為便於分割,由毛貴和馮剛分別向3名原告各支付6650元,3原告繼承的房屋面積由毛貴和馮剛平均享有。

2010年7月19日,儀隴法院對此案判決後,原告毛富不服,於2017年6月28日向南充中院提出再審申請。南充中院依法再審後,於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毛富的再審請求,維持原判。歷時9年多的訴訟落下帷幕。(文內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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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順序和份額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在法定繼承方式中,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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