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嗎

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嗎

導讀: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嗎?如何確定離婚時無過錯方?比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屬於有過錯方,應該賠償另一方的物質和精神損害,但是實踐操作中無過錯方損害賠償如何提起?本文將就此問題為您做出詳細解答。

【案情介紹】

楊某(女)與陳某(男)於200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陳某被派駐外地辦事處工作,之後,在當地與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陳某兩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均被判決不準離婚,但陳某仍未對家庭儘自己的責任和義務。2011年4月,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離婚,陳某同意離婚。本案主要爭議焦點:1.陳某對於婚姻破裂是否存在過錯;2.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一、准予楊某與陳某離婚;二、婚生女兒由楊某撫養,陳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給付陳某某撫養費4500元至陳某某十八週歲時止;三、婚後共同財產中:房屋一套(含傢俱、家用電器等)歸楊某所有,該房屋的銀行貸款由楊某償還。陳某持有公司的內部股份歸陳某所有;陳某名下的因購買公司內部股份的貸款由自己承擔;四、楊某與陳某各自的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嗎

【律師點評】

成都家事律師陳元果:

1、關於是否存在婚姻過錯的認定。本案中楊某主張陳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與他人同居,為此提交了相關錄音證據,在該錄音中陳某明確承認自己在外與其它異性發生男女關係並同居,經質證陳某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由於陳某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且自2009年6月後未對雙方之女陳某某履行撫養義務,陳某某一直由楊某獨立撫養,故應認定陳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是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法中僅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並未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適當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則是保護弱者、保護婦女。本案中,如果僅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判決陳某給付楊某賠償金,不足以體現對陳某對家庭不負責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為的譴責和懲罰,不能充分維護楊某的合法權益。故本案綜合考慮楊某作為女性,一直由其撫養孩子,其承擔了主要家庭義務,且楊某在婚姻中系無過錯方等情況,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對其進行傾斜照顧,予以適當多分,將共有房屋判歸楊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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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上,由於陳某目前每月工資收入11100元,另有年終一次性兌現的獎金及公司內部股票分紅,總收入接近90萬元,收入水平較高,有能力給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故最終判決陳某每月給付4500元撫養費。雖然撫養費數額較一般標準高,但該數額並未超出陳某的負擔能力和法定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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