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群賭博的,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20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102-106號),本次指導案例均為刑事案例,其中的第105號案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根據競猜遊戲網站的開獎結果等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利用微信群賭博的,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指導案例

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開設賭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12月25日發佈)

裁判要點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根據競猜遊戲網站的開獎結果等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第2款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李志榮、洪禮沃、洪清泉夥同洪某1、洪某2(均在逃)以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鎮閥門基地旁一出租房為據點(後搬至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鎮環江路大眾電器城五樓的套房),僱傭洪某3等人,運用智能手機、電腦等設備建立微信群(群暱稱為“尋龍訣”,經多次更名後為“(新)九八屆同學聊天”)拉攏賭客進行網絡賭博。洪某1、洪某2作為發起人和出資人,負責幕後管理整個團伙;被告人李志榮主要負責財務、維護賭博軟件;被告人洪禮沃主要負責後勤;被告人洪清泉主要負責處理與賭客的糾紛;被告人洪小強為出資人,並介紹了陳某某等賭客加入微信群進行賭博。該微信賭博群將啟動資金人民幣300000元分成100份資金股,並另設10份技術股。其中,被告人洪小強佔資金股6股,被告人洪禮沃、洪清泉各佔技術股4股,被告人李志榮佔技術股2股。

參賭人員加入微信群,通過微信或支付寶將賭資轉至莊家(暱稱為“白龍賬房”、“青龍賬房”)的微信或者支付寶賬號計入分值(一元相當於一分)後,根據“PC蛋蛋”等競猜遊戲網站的開獎結果,以押大小、單雙等方式在群內投注賭博。該賭博群24小時運轉,每局參賭人員數十人,每日賭注累計達數十萬元。截至案發時,該團伙共接受賭資累計達3237300元。賭博群運行期間共分紅2次,其中被告人洪小強分得人民幣36000元,被告人李志榮分得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洪禮沃分得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洪清泉分得人民幣12000元。

利用微信群賭博的,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裁判結果

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贛0702刑初36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洪小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洪禮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三、被告人洪清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四、被告人李志榮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五、將四被告人所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66000元以及隨案移送的6部手機、1檯筆記本電腦、3臺臺式電腦主機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根據競猜遊戲網站的開獎結果,以押大小、單雙等方式進行賭博,並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被告人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開設和經營賭場,共接受賭資累計達3237300元,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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