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金融科技會帶來何種風險需要更精準的理解和判斷

杨涛:金融科技会带来何种风险需要更精准的理解和判断

在日前召開的國際金融論壇(IFF)第15屆全球年會的“環球金融科技峰會”政策對話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助理楊濤認為未來賦予了金融科技更高的歷史使命,並建議要對金融科技的概念邊界、理論範疇有更清晰的甄別。最後他分析了科技給金融領域究竟帶來了何種風險,並指出,金融科技在系統性風險上沒有達到所謂的衝擊和影響,而如何利用新技術降低金融監管的成本、解決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或許才是重要的著力點。

杨涛:金融科技会带来何种风险需要更精准的理解和判断

圖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助理 楊濤

▼以下為發言實錄:

一、金融科技的最終使命不僅僅是金融自身

我們現在說到技術給金融帶來的變革,那麼首先是為了提升金融的效率,更好的進行風險控制。在近一階段可能是為了滿足原有金融服務當中的短板,實現金融普惠水平;而最終的目的還是服務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增長,最終提升我們的全要素生產率。為什麼這麼說呢?我們從歷史上重大變革中可窺見這一規律:在歷次的技術革命、工業革命背後或多或少的都有金融制度的安排和資本的力量。

當前我們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都面臨要尋找新的動力的問題。十九大報告裡面也特別提出了要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核心就是增加技術在未來新經濟動能當中的核心力量。從這個角度來說,未來是賦予了金融科技更高的歷史使命的。

二、對金融科技的概念邊界、理論範疇要有更清晰的甄別

因為過去從互聯網金融到歷次新金融變革當中,最後常發現我們在基礎的概念、邊界方面沒有形成共識,以至於後來蓋的大廈地基就不牢固。要更好的分析金融科技,其實也有兩個視角,一個就是誰來提供這些金融科技的活動,另外一個是提供什麼樣的金融科技。

第一個視角就是誰來提供金融科技。也就是說,無論從政府和監管的角度來講,大多都要確定一個業態的邊界。我個人理解,起碼有四個方面的邊界:

第一類,主流的金融機構大規模的利用金融科技進行創新,理論上也是我們金融科技的重要主體,全球來看都是這樣。比如說銀行,我自己觀察了一個數據,大約在2014年國內推出手機直銷銀行APP的只有22家,到今年為止推出手機直銷銀行APP的有144家,那麼這裡面這些主流的金融機構掌握了資源,它們就一定是金融科技創新的重要主體。

第二類,就是從事新技術的一些企業,它服務的客戶又主要是金融機構,這些新技術肯定是著眼於大數據、人工智能的新技術,並不僅僅是早期給金融機構提供一點IT支持。

第三類,可能就是類似於像BAT大的一些互聯網企業,有一些大的平臺經濟模式,可提供金融的技術支持,也做持牌金融業務以及類金融業務。

最後,就是過去備受爭議的互聯網一些類金融組織,如果說它風險可控、合規又能有效的利用新技術改良它的業務流程,甚至做技術輸出,理論上也是一個組成部分。

第二個視角來說,大家慢慢的都接受了巴塞爾委員會做的一個分類方法,就是把技術給金融科技的業務活動帶來的衝擊和影響分為四個方面,包括支付結算類、存貸款與資本籌集類、投資管理類及市場設施類,前三類都是典型的金融業務活動,最後一類就是具有技術屬性。由此,我們可以分析技術給這些金融產品和業務帶來什麼樣的變化。有一些是非常迫切的要解決當前的痛點問題,有一些是面向未來的“登月計劃”做準備的。比如“區塊鏈”技術,據我觀察,國內很多區塊鏈的企業和機構的合作,截至目前,80%的合作都不是不可替代的創新。也就是說,這些技術的應用對原有的系統效率暫不具備絕對的替代性,更多的是為未來做好一個轉型的準備,為未來的“登月計劃”,為大家的共同參與做好準備。

所以我理解金融科技起碼可以從這幾個視角來進行歸納。

三、金融科技與風險管理

涉及到金融科技相關的一些活動,究竟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是需要有更精準的理解和判斷的。我認為要分清楚哪些是系統性風險的衝擊,哪些是非系統性風險。也就是回答,當一些技術湧入到主流金融體系帶來一些新的模式的時候,它是否會產生系統性風險的衝擊。我們做了相關的研究,認為在系統性風險上沒有達到所謂的衝擊和影響。所以我們面對包括P2P等等這些新現象的時候要一分為二的來看,不要過於誇大它在系統性風險的衝擊和影響。

另外一個就是局部的非系統性風險,一方面是傳統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在新技術衝擊下有什麼影響,另一方面還有中國特色的風險問題,就是非法集資等等。這些領域不僅僅是監管要做的,而是監管之外“土壤”、“環境”也能夠解決的。另外一個視角,如何把新技術應用到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監管當中,理論上來講,難度是挺大的。因為過去各國的監管部門都試圖用複雜網絡技術做一些新工作。更重要的監管科技還是用在非系統性風險層面來解決原有的監管難題,比如說從早期的證券公司客戶保證金挪用(監管),到後來支付備付金監管,到P2P的資金監管,核心一個難題就是缺乏現場監管能力。我們能否利用新技術解決這種監管的成本,解決信息不對稱,就是重要的著力點。

原稿有刪改,未經作者本人確認

文中觀點不代表IFF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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