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十天後即“結婚”,結果讓人很意外……

相親十天後即“結婚”,結果讓人很意外……

韓某與陳某均為福建省莆田市人。2016年2月10日,韓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尚在讀大學的陳某及同村其他幾個女子,幾經比較後,韓某選擇了陳某,隨即決定結婚。

2016年2月19日,韓某、陳某按照當地風俗習慣舉行了婚禮,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舉行婚禮前及婚禮當天,韓某及其父親韓某傑共向陳某及其父母陳某賢、陳某英給付彩禮共計39.8萬元。

婚禮舉行後,甜蜜的夫妻生活並沒有持續多久。韓某與陳某共同生活數月後,於2016年7月後分手並斷絕往來。現韓某及家人要求陳某返還之前支付的彩禮。

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如應返還,具體的金額為多少?

經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按照地方風俗習慣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韓某、陳某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韓某傑、韓某請求陳某賢、陳某英、陳某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彩禮應予返還。

彩禮返還的數額應當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有無生育子女、彩禮使用情況、雙方經濟情況、哪方提出人身關係解除等因素綜合確定。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均花費了大量的精力、物力、財力。女方的經濟投入只是返還數額的考慮因素之一,未有法律規定女方為締結婚姻支出的費用,應當從應返還的彩禮中扣除。本案中,給付彩禮的金額為39.8萬元,韓某與陳某舉辦了婚禮並短期共同生活,雙方最終未登記的原因主要在於男方。

綜合以上事實,法院判決:陳某賢、陳某英、陳某返還韓某傑、韓某彩禮278600元。

關於彩禮,再來給大家科普一下。

彩禮:也稱聘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的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而定。

至於彩禮的返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就屬於上述第一種情形。法律雖規定了上述情形應予返還,但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返還尺度主要參照當地風俗、哪方提出結束人身關係、結婚時間長短、有無生育子女等因素綜合酌定認定。

本案這種尷尬局面的發生,主要因為男女雙方對於婚姻過於草率、倉促。 法官提醒,婚姻是神聖的殿堂,步入婚姻殿堂前,男女雙方應當充分了解並做好準備,以免悲劇再次發生。

供稿單位:錫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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