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處理婚前一方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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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京12月15日電周某(男)與蔡某(女)因感情不和及家庭瑣事糾紛不斷,結婚2年半的周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將婚前的8.8萬元的個人存款退還。

庭審中,兩人均願意離婚,但對該筆錢的分割發生了嚴重爭議,周某表示此款確為自己的婚前個人存款,結婚後才轉給蔡某,是一種委託蔡某看管的保管行為,並非贈與家庭使用;蔡某稱其負責家裡的一切日常支出與吃穿用度,這筆錢是收到過,但在這兩年多的時間裡,全部都花銷完了,無法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婚前沒有對個人財產作出過約定,並查明該訴爭案款是周某在婚前取得的,也有轉賬的憑證。但訴爭案款的定性是否為周某所陳的保管行為,根據周某交給蔡某錢,即對自己財產自由處分的行為分析,周某並未交代蔡某錢款應用於何處,也未對其用途作特別約定,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中,周某可以預見到會有日常生活上的損耗。加之周某亦無法說明蔡某將此款僅用於個人消費或消耗,故法院認定此款是周某自願拿出以供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用,且該款已在實際生活中消耗,不能再在離婚中進行分割,故駁回了周某的訴請。(陳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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