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自由而非自由主義者

信仰自由而非自由主義者

我自己是一個自由主義者(在真正的最初意義上,也就是說,在信仰自由這一意義上)……

信仰自由社會的人——即“自由主義者”(以這一詞的最初意義而言,而不是以這一詞現在在美國的語義而言)……

——《弗裡德曼文萃》

信仰自由的人和自由主義者是有區分。從信仰自由的角度來說更個人,自由主義人可能更多是一套有關“自由”思想體系認可的人,信仰自由遠比成為一個自由主義者更簡單。

什麼是自由呢?

《哈耶克傳》:

自生秩序問題是哈耶克所探討的最深刻的問題之一。一種和平的、有效率的社會如何能在無人發號施令的條件下形成?哈耶克的答案是法治。正當的法律創造出———本身也是———人類繁榮昌盛的社會結構或框架。

真正的自由決不等於無視法律,恰恰要仰賴於法律。而真正的法律乃是自由的具體體現。法律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正當的法律就等於自由。

自由是由法律正當地界定,這種觀念對於那些認為自由就是完全不存在政府或自由就等於某種物質生活水平的人士來說,可能有點奇怪。

德沃金《法律帝國》:

“正當理由問題具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不僅影響司法權力可以延伸多遠,而且影響個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與道德義務的程度。它也影響一個有爭議的觀點可能受到挑戰的基礎。”

哈耶克說出了正當的法律所能夠達到的法治狀態,什麼是正當的法律哈耶克是沒有說明白的,但是德沃金至少指出了什麼是正當的法律的方向。

無論什麼政治制度 希望達到的目的是 良好透明的國家治理即法治 完全正當的理由塑造的社會不現實 正當的界定不同的國家 現實情況都有不同的分歧 理由問題具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不僅影響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可以延伸多遠,而且影響個人遵守法官制定法和立法法的政治與道德義務的程度。它最重的是影響一個有爭議的觀點可能受到挑戰的基礎。 政府以理由獲得獲得授權 這個理由也會限制政府的權力能夠延伸到多遠 以及政府一個有爭議的行為可能收到挑戰的基礎

什麼是權力?權力是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概念。(強制好像沒說清楚)

在人類社會領域中,權力的根源在於對行為的許可,或者說判斷那種行為可以或者違規(當然主動模式就是自己對自己的行為已經加上了許可),授權或者管轄權就是一種主動模式。

權力體現在對行為的許可或者授權 有權力做什麼可以說是給自己的行為授權 皇帝 權貴肆意妄為(有權)行為默認擁有特權或者無限權力 授權的職責權力 國會授予總統的權力 官員的職權 授權對某種行為具有管轄權 這也是職權的一種 都是授權的 最高法院具有終極權力就是判斷行為的合規則還是不合規則 無論政府 還是法人 這種終極權力是一種高於政府意志的東西的體現

政府行為的權威、正當等等在於踐行了某種高於政府本身運行規則或者政府層面 比如我們引用的德沃金的話,當糾紛衝突發生的時候,政府怎麼判定合法非法,不是以政府的意志為轉移(也許可以) ,我們看到的是條文(以文字記載這樣判定的理由,我們看到的是以條文作為判定,看不到是以理由形成的這一個條文),其實質某種高於政府意志的東西在現實中展現。

權力典型結構就是科層制權力金字塔結構,這是一個最高權力向下一級權力機構授權,這一層級的權力機構再向下一級的權力部門或者權力階層授權……這就是權力金字塔。

政府組織,公司組織的權力架構都是類似科層制的權力金字塔,這個來源就是最高權力,政府的最高權力是代議制機構,現在代理人民管理國家的代議制機構(主權),過去就是君主。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君王的權力某種程度上可以看做來源土地所有權,臣子宣誓效忠服從於君王,君王分一部分權力或者財富進行交換,類似於一種非明文的契約。

公司組織,最高權力的來源就更是以所有權為根源,現在公司最高權力也分化了,董事會相當於最高權力。

“權力”在某種程度上指影響或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在這個權力金字塔是行的。

我們為什麼服從權力,權威呢,我們為什麼會接受服從命令?

《法律、立法與自由》:

除了那種因征服而創建的政治單位以外,人們之所以服從權力機構,並不是因為他們想使它為所欲為,而是因為他們相信一些人會按照某些共同的正義觀念行事。顯而易見,並不是先有一個社會,爾後這個社會再為它自己制定規則;相反,正是共同規則的存在,才使得那些類似一盤散沙的小群體結合起來並組成了社會。

服從的規則與秩序(當然也有服從更高的層級東西的顯示)

權力是社會秩序必不可少一部分 服從權力要看各種情況下權力的服從 秩序 權威 不想和人關係不好 職責(上司教給的任務) 不想給自己添麻煩

好的是服從於規則與秩序 權威 不是很好的是隻是單純的服從於有權力的人。(這個沒說清楚,有空再寫)

《弗裡德曼傳》:

弗裡德曼有著清晰的世界觀,而且能有力並有效的將其表達出來。他的倫理世界觀是啟人心智的,不管你是否同意。這是一種自由至上的觀點:只要不妨害他人,成年人應能行其所願。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

我們甚至已找不到一個為人們普遍理解的稱謂來指稱那種就連“自由體制”一術語也只能在相當含混的意義上加以描述的狀態。當然, 無論是“資本主義”還是“自由放任”, 也都無法精準地描述這種狀態……“資本主義”一術語僅僅對於自由體制在一特定的歷史階段所獲得的部分實現來說是妥適的……而事實上, 資本主義卻是一種給企業施加戒律的體制……“自由放任”從來都只是一種僅憑經驗行事的方法。誠然, “自由放任”表達了對濫用政府權力的做法的抗議, 但它本身卻從未提出過一個人們能夠賴以確定政府之確當職能的標準。在很大程度上講, “自由企業”或“市場經濟”這樣的術語亦無能為力, 因為它們並不能夠明確界定個人的自由領域。“法律下的自由”這個表述, 曾一度比任何其他的表述都更好地表達了這種狀態的基本要點, 但是後來也因為這個表述中的“自由”和“法律”兩個術語不再具有明確的含義而變得無甚意義了。此外, 惟一一個在過去為人們普遍接受而又為人們正確理解的術語, 即“自由主義”, 也已“作為一種崇高但卻言不由衷的讚譽之詞而為自由主義這一理想的反對者所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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