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工傷認定的關鍵是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工傷認定的關鍵是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 [1996] 266號)將 “上下班途中”界定為“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而對於何為“必經路線”並沒有說明,比如上下班的道路可能有很多種,有的近一些但是比較容易堵車,有的遠一些但是比較通暢,那麼這種情況如何認定哪一條是“必經路線”,這就給工傷認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擾。至於什麼是“規定時間”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對“規定時間”通常理解為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職工可能存在的遲到、早退、加班的上下班時間。而隨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對於“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取消了“必經路線”與“規定時間”的限制,僅規定了“上下班途中”,這給工傷認定工作預留了較大空間,在實踐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上下班途中”時均按照合理性原則確定,這一原則也得到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最高院的認可,《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那麼,何謂“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何培祥訴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該案在判決中對此作了非常精闢的闡述,“關於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兩種相互聯繫的認定,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在實務中一般認為,職工上下班的通常路線無疑是合理路線;職工沒有走上下班的通常路線而是繞行了部分路線,繞行是因為正常的人情倫理的需要,如接送小孩、順便購買生活必需品、到郵局寄封信等,也應該視為合理路線。而合理時間,一般指的是職工從離開家裡到單位上班或離開單位到家裡,在當天正常交通情況下所花費的時間,當然要根據所乘交通工具而有所區別。

除了《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明確規定了“上下班時間”包括加班加點而調整的下班時間之外,一般認為職工遲到、早退而調整的上下班時間也屬於“上下班時間”,基於職工遲到、早退屬於紀律行為,不屬於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中規定的可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之一,因此,遲到、早退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