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任建國談促進司法公正與防止司法腐敗

1月29日,記者就司法公正、司法腐敗、獨立依法行使審判權等熱點問題採訪了省人大代表任建國。

記 者:如何看待司法不公在社會現實中的消極影響?

任建國: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部署,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熱烈討論,司法改革也迎來了新的春天。司法被稱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公平公正應該是法院法官堅守的底線,人們經常把法官定義為公平正義的化身,所以在司法公正方面,法院與法官有義務履行好司法公正的使命。

司法不公是這些年社會所反映出的一個問題,這種消極影響放大到全社會來講,就是削弱了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動搖了法治的根基,對法治社會建設有著致命性的危害。

記 者:如何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任建國:這個問題要分兩方面,第一個就是為什麼審判權要獨立,第二個是怎樣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這種做法飽受詬病。但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迴歸了司法權本來面目,也就是還權於法官,還權於合議庭。這是司法改革審判權運行機制方面的一個重大舉措。

關於確保法官和合議庭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從制度層面來說,一是要完善主審法官和合議庭的辦案責任制,真正落實讓審理者裁判;二是要合理規制庭長、院長對案件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三是完善審判委員會的工作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審判委員會要對複雜重大的疑難案件進行討論研判。縱觀近幾年的工作實際,審判委員會的確發揮了它應有的作用,但從另一方面來講,也弱化了主審法官和合議庭的裁判權,而且大部分審判委員會的委員沒有參與庭審或者主持庭審,所以導致主審法官和合議庭在一些案件當中履責意識不強。

從法官個人層面來說,一是要有敢於擔當敢於負責的勇氣,要有排除干擾的底氣;二是要有良好的專業技能和優良的品行操守。這樣從外部內部都完善,才能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記 者:關於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制,您有什麼看法?

任建國:凡是錯誤裁判,對法官來講是1%的失誤或者錯判,但對當事人來說就是100%的傷害。在履行審判權的過程中,如果法官違反了相關的紀律規定、行為規範以及職業道德的基本準則,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那麼就應該依法依規地承擔辦案責任。

但與此同時,司法本身是對客觀事物的主觀判斷,所以要提高法官能力和素質,儘可能地減少冤錯案件的發生。

記 者:應該如何防止司法腐敗?

任建國:司法腐敗是司法公正的天敵。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是孿生姊妹,可以說司法不公的背後總有司法腐敗的苗頭或者因素。司法腐敗可通俗理解為辦理‘三案’,即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消除了這三類案件對司法公平公正的影響,人民群眾對於司法不公的強烈反映也會減弱。

有效防止司法腐敗,一是強化教育,強化對法官理想信念的教育、司法為民情懷的教育和職業良知的培養。二是強化管理和監督,落實內部記錄案件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職責,規範法官、律師、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並落實法官終身禁業的規定。三是加大對違法審判和過錯審判的責任追究制度,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來懲治司法的不公不廉行為。四是建立良好的職業保障,使法官從事職業有尊榮感。做到了這些方面,才能對防止司法腐敗起到一定作用。

記 者:如何推進以訴訟為中心的審判制度改革?

任建國:我認為這項制度的確立是源自對近些年來重大冤錯案件的反思,也是司法領域觀念轉變的重大改革,以訴訟為中心的審判制度改革是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重大體現。

推進以訴訟為中心的審判制度改革核心就是要強化庭審功能,保證證據出示在法庭、查明事實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的結果形成在法庭。只要做到這四點,就能確保推進以訴訟為中心的審判制度改革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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