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河北“入室反殺案”爭議,正當防衛認定應當理順程序

又一起反殺案,事發河北淶源。紅星新聞報道,2018年7月,在校大學生王曉多次遭遇追求者王磊持兇器入室滋擾,一家三口在身負刀傷情況下將王磊反殺。淶源檢方曾以“行為具有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性質”發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被拒,目前正處於審查起訴階段的這起“反殺案”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多次持兇器入室騷擾、傷害,在警方几次出動的情況下依然態度偏執、未有悔改和到案,最終被一家三口反殺……在崑山“反殺案”被及時認定正當防衛、兩高發文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要求的語境中,公眾對河北淶源“反殺案”的處理有相應的預期。

回溯淶源“反殺案”的諸多案情細節,雖然刑事個案都有其特殊性而無法簡單類比崑山“於海明案”,但當下對正當防衛的判斷司法態度越來越明確,這無疑將對個判決產生影響。

刑法明確授權公民在面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對在深夜持兇入室的極端惡劣情況,法律更不能強人所難,應當通過專業判斷讓公眾內心確信因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真的可以“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最高檢在2018年12月通過典型案例重申,不能對“正當防衛過於苛刻,更不能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

淶源縣檢察機關對“反殺案”曾發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檢察建議,並明確指出“行為具有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性質”,但被偵查機關正式回函拒絕,這是淶源“反殺案”得到外界熱議的主要刑事程序焦點。淶源“反殺案”是否存在明顯的正當防衛必要,發生在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之間的案情討論應當屬於“前實質化庭審階段”,有必要探討和關注的是這一正當防衛的認定過程和諸多細節,以及刑事訴訟參與各方的職能發揮和角色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發出變更強制措施措施的主體是淶源縣檢察院的監所檢察機構,而偵查機關拒絕變更的理由中也有同樣來自檢方同意逮捕的信息作為依據,讓淶源“反殺案”繼續處於刑事追究程序而不是因正當防衛被銷案,主要卡在了批捕和審查起訴的程序環節中。具體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不僅需要批捕程序的把關,還應有監所檢察等“一線檢察職能”的有效參與。對案情進展做程序推演,可以看到淶源檢方在正當防衛與否的判斷上存在觀點不一的情況。

從這一側面也能看到,最高檢力推的“捕訴合一”改革可能需要打通監所檢察等更多檢察機關內部職能,起碼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有更及時的業務溝通。本案在外界熱議的同時,尤其需要檢察機關內部充分及時的溝通和業務對接,為淶源“反殺案”給出更明確的檢察判斷,更好更有效地銜接和溝通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司法處理。

現行法律對偵控審均有認定正當防衛的授權,這也是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在個案的正當防衛問題上可以持續溝通、互動的法理基礎。更何況即便最終不被司法認定為正當防衛,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也是貫徹“羈押為例外,取保為常態”的刑事法治精神的良好個案實踐。越來越被實踐看中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應當有更剛性的制度要求,要允許辦案機關之間基於各自法定職能對個案充分討論,也要鼓勵檢察機關在羈押必要性審查中有積極的作為。

一夜引發熱議的淶源“反殺案”,讓公眾基於深夜入戶、持兇滋擾這一正當防衛認定的可能情況,有更具體的認識和理解。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淶源“反殺案”的司法處理,應當充分考慮案情細節對正當防衛條款有更符合立法原則和精神的判斷,也需要檢察機關等身處刑事訴訟流程中的各部門進一步理順程序細節,讓個案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不再心裡沒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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