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案例: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消滅!
作者:張款款 (18340090978) 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
裁判要點:
因李四作為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故抵押權已消滅。現張三請求李四辦理解除張三名下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摘要:
1、2009年8月11日,張三(債務人)與李四(債權人)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張三從李四處借款人民幣50萬元,期限自2009年8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
2、為保證債權人李四的權益,債務人張三將其所有的位於北京市通州區×的房屋抵押給李四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3、協議簽訂當日,李四通過轉賬和現金方式向張三發放借款50萬元,張三向李四出具收條。
4、借款到期後張三未全部清償借款,訴訟時效期間內李四未及時主張權利。
5、張三起訴請求解除對其房產的抵押登記。
爭議焦點:
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擔保主債權而設定的抵押權是否消滅,即抵押人張三主張解除抵押登記的請求應否支持?
案例索引:
(2016)京03民終8680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實務建議:
該公報案例對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消滅的觀點予以明確,作為債權人來說,借款到期後應及時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並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積極主張行使抵押權,避免出現因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而導致抵押權消滅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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