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设立协议,你知道多少?(三)

关于公司设立协议,你知道多少?(三)

接上一篇:关于公司设立协议,你知道多少?(二),继续说下发起人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今天主要就公司设立过程中,一方不愿意按照设立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情况下,违约方能不能主动诉请解除设立协议?

关于公司设立协议,你知道多少?(三)

发起人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方能否诉主动请解除协议?

笔者认为公司设立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方可以主动诉请解除协议。

首先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其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很显然公司设立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方不愿意继续设立公司的情况下,要求其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属于不能状态。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讲求人合性,如果在公司设立之初发起人之间就缺乏人合性,而法律强行责令违约方继续履行设立协议进行设立活动的,那么在公司成立之后,势必很快就容易进入僵局状态,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关于公司设立协议,你知道多少?(三)

案例援引: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某等与无某某公司设立纠纷上诉案(案号:(2010)宁商终字第1490号)案件中违约方可以诉请解除合同的观点得以印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原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仅要有股东的出资行为,还需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即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具有资合性,还具有人合性。而人合性主要体现在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公司维系的基础。只有股东之间具有稳定的协作关系和良好的合作意愿,公司方可正常运转。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相互信任而合作,当公司在设立的过程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另一方对其不信任,而主张解除合同,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角度考虑,应当予以支持”以及南京市中院认为“非凡公司与张某某合作的目的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又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和保持良性运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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