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問來源買贓車,推定“明知”被判刑

俗話說,貪小便宜吃大虧。這不,邱某就因貪圖便宜買了偷來的贓物,還自以為自己沒參與違法犯罪,就是出了事也與己無關。卻不料最終觸犯了刑法,真是悔之晚矣。

2016年7月,邱某接到久未謀面朋友石某的電話,稱其手裡一臺翻斗車,因為想投資其他生意資金不夠,想把翻斗車賣了,問邱某要不要。第二天,邱某趕到石某處,看到翻斗車九成新,便有意買下來,便向石某要翻斗車的證件手續進行詳細瞭解。石某稱翻斗車是別人頂賬頂給自己的,沒有手續,如果邱某想要,3萬塊錢就可以成交。這時,邱某心中開始懷疑這臺翻斗車可能來路不正,但轉念一想,這臺翻斗車至少也值十八九萬元,這麼便宜買過來即使不用再倒賣出去也特划算。再說,管他車是怎麼來的,反正自己沒有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即使出了事也不會牽涉到自己。正是抱著這種心理,邱某很利索地就將翻斗車買了下來。

隨後,邱某通過張某將翻斗車以4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楊某。此後,該翻斗車又先後經陳某、王某等人,最終以6.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程某。2017年9月,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在一家汽車修理店內繳獲了這輛被盜的翻斗車,並當場抓獲駕駛該車的程某。經鑑定,該翻斗車價值19.5萬元。後經公安機關上網追逃,盜竊翻斗車的石某很快落入法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盜竊他人翻斗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萬元。邱某等6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贓物仍予以購買,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邱某等6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判處邱某等6人一年零九個月至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分處罰金。

說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於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而進行買賣、介紹買賣、用於抵債等行為的,應當推定行為人主觀“明知是犯罪所得”。

本案中,石某因盜竊他人翻斗車並將其出手時,邱某雖然懷疑翻斗車來路不正,但終因貪圖一時的便宜,在沒有證件手續的情況下進行了購買,按照上述司法解釋,應該推定其主觀上“明知是犯罪所得”,所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張某等5人也是如此,所以和邱某一起被判處上述刑罰。

對普通人來說,雖對翻斗車等車輛價格不十分了解,但一臺九成新的車輛絕不會是3萬元或6.8萬元的價格可以買到的,應該很容易想到是被盜車輛。因此,辦案法官提醒,購買二手車的時候,一定要到正規場所,索取合法來源憑證,購買“放心車”。不要認為只要沒有親身參與盜竊等犯罪行為,僅僅收購贓物就不違法。貪圖便宜收購贓物的行為對盜竊等源頭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勵作用,危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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