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商標註冊注意事項

當下經濟不斷髮展,全球化成了普遍趨勢,國內各行各業為與國際接軌,在申請註冊商標領域越來越重視英文字母商標的註冊。英文字母商標的申請註冊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小思今天通過整理分析總結了以下幾點:

一、不能註冊的英文

英文的字母構成、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為商標使用。

如我國國家名稱的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等,

因此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 power(中華電力)”等,不可作為商標使用。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如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如“CHAIN(鏈條)”與我國英文名稱“CHINA”雖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單詞有明確的其他含義,因此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

另外,英文字母經過排列組合後與禁止作為商標註冊的名稱無關,完全不會令公眾誤認的,如CRINA(無含義),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如“中華鱘”是我國特有的古老珍稀魚類,屬於客觀存在的實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 sturgeon”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誌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的。

如“AIR CHINA(中國國際航空公司)”、“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中國人民大學)”等。

4.經該國政府同意的。

如果商標註冊申請人想要註冊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那麼則需要經過該國政府同意,並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若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註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5.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的。

如德意志銀行作為申請人申請“DEUTSCHE BANK(德意志銀行)”商標、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申請“SINGAPORE 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6.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徵的標誌相互獨立,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如在商標“MAESTRO ITALIANO”中,商標申請人CIELO E TERRA S.P.A.為意大利公司,其申請的商標中雖帶有意大利的國家名稱“ITALIANO”,但“ITALIANO”僅表示該公司所屬國,因此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

二、註冊英文商標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含有國家名稱及著名城市名稱易被駁回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國及外國的國家名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國外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含有國家名稱及著名城市名稱的字母商標一般會被引用上述條款駁回。

(2)商標含義負面易被駁回

部分具有具體含義的字母商標,因含義不符合我國的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格調低下,作為商標註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而不能註冊。

(3)商標字頭近似易被駁回

因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頭的組合較為有限,商標申請人為了達到突出字母商標顯著性的目的或讓字母商標中凸顯企業名稱縮寫等,在申請的字母商標中凸顯了英文字頭容易造成商標近似。

 (4)與中文譯意商標相同易被駁回

具有具體含義的字母商標在進行註冊時,除了對字母要素進行審查外,還要就其中文含義進行審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標因為其具體含義與已註冊或申請在先的中文商標相同而被駁回。

 (5)含有國際機構縮寫易被駁回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近似的,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字母商標不能與上述提到的國際組織名稱相同及近似,否則,不但不得註冊,甚至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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