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有不同的性質,編制一般分為參公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四種。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才能作為參公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是指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後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沒有了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沒有了參公依據。
事業單位改革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也就是說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後,人員原則上隨職能帶編一起劃轉到行政機關,成為一名正式的公務員。但今年“兩會”以後,國家開始推進黨政機關及群團組織機構改革,機構改革把精簡人員作為目標之一,機構編制管理上有總量控制。有消息稱,行政編制總量控制在2012年底範圍只減不增。
本次黨政機構改革有一條禁令,就是嚴禁趁機構改革,突破編制底數限制。而且在事業單位改革中也明確提到:“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在不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或轉為行政機構,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因此,事業單位人員想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使用行政編制非常困難,只有個別有空缺行政編制的部門,才能給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的人員行政編制。大多數事業單位人員行政職能劃歸機關或轉為行政機構後,只能保留原參公身份,繼續使用原核定的事業編制,隨人員自然減員而核銷。
事業單位改革後,將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和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突出公益服務職能,弱化事業單位屬性,而且對編制總數也進行嚴格控制。事業單位吸收承擔行政職能的編制人員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人員將只有少部分能擁有編制,大多數人員只能轉入企業,取消事業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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