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公益訴訟二審開庭,兩組織一審被判擔百萬訴訟費

12月19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訴訟二審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環保組織“自然之友”、中國綠髮會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三家化工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

  • 去年1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環保組織敗訴,並承擔189.18萬元的案件受理費。
  • 2015年12月開始,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多名學生出現皮膚過敏、咳嗽、流鼻血、嘔吐、口腔潰瘍等不良反應,懷疑與學校附近正在進行土壤修復施工的“毒地”有關——該地塊的前身是2010年整體搬遷的常隆化工有限公司。
  • 此事經媒體持續報道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被稱為“常州毒地”事件。

2016年5月16日,“自然之友”、中國綠髮會起訴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擔3.7億環境修復費用。

一審判決書顯示,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地塊的環境汙染修復工作已經由常州市新北區政府組織開展,環境汙染風險得到了有效控制,兩原告的訴訟目的已在逐步實現。因此,兩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險或賠償環境修復費用、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兩原告主張由三被告承擔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法院亦不予支持。

對於189.18萬元的“天價”案件受理費,據法制日報2017年2月8日報道,常州中院回應稱,該訴訟費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計算: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自然之友”、中國綠髮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狀顯示,上訴人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並判決三被上訴人消除其汙染行為對原廠址範圍及周邊區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及危害,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則由其承擔相應生態環境治理修復費用。

根據上訴狀,上訴人還認為:一審判決關於案件受理費的認定存在錯誤,其做法不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特點,與當前倡導的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相違背,嚴重失當,應予糾正。上訴人系非營利性的環保公益組織,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之關於減交、免交訴訟費的條件。但一審法院卻完全無視本案公益訴訟的特點,在計算本案的受理費時錯誤的適用了普通民商事財產類案件的收取標準,並判決讓上訴人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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