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新東方被訴侵權終審判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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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山東一教育公司冒稱與其合作辦學,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東方公司)起訴對方,索賠經濟損失104萬餘元。一審法院判定該公司賠償新東方8萬元。雙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獲悉,山東高院已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教育公司應賠償新東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山寨新東方被訴侵權終審判賠償5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濟寧運河公司開設濟寧新東方學校,侵犯了新東方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新東方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判決後,雙方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查明,濟寧運河公司在濟寧新東方學校網站中宣稱,濟寧新東方學校隸屬於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由山東運河教育集團投資成立,且教材編撰以及教學管理方面與全國新東方分校完全一致,並在“濟寧新東方學校”網站、學校門頭及內部裝修、廣告牌、招生宣傳資料等多處使用了新東方公司的上述註冊商標標識。此外,濟寧新東方學校還宣傳其開設了多種教學培訓項目,其中1對1培訓收費每節課從80元至190元不等。

山寨新東方被訴侵權終審判賠償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濟寧運河公司自2013年5月起即存在侵害新東方公司商標權的行為,侵權時間較長,且獲利較高。一審法院確定的8萬元賠償數額明顯偏低,未充分考慮上述因素,故酌情調整為濟寧運河公司賠償新東方公司50萬元,並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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