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是現階段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經常出現的兩個名詞,也常被法律界人士熱議,人民群眾更是對這兩個名詞混為一談。而在執行實踐中,確實存在著大量“執行不能”的案件,這些案件因為客觀上無法執行到位,給社會和人民群眾造成了大量執行案件未能執行的錯覺。這不僅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巨大壓力,而且嚴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如果法院執行在“執行不能”案件上耗費過多精力,就會讓那些符合“執行難”標準的案件無法及時被執行,進而又加劇“執行難”問題。在全國法院轟轟烈烈地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之際,正確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兩個概念,將大量“執行不能”的案件從“執行難”的名單上區分出去,無疑將有力助推“基本解決執行難”決戰決勝,也讓兩個概念迴歸理性,引導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正確認知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正確理解“執行不能”,正確對待真正的“執行難”。

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也並非放任不管,在現階段,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政府對“執行不能”的案件加大了救助力度,對涉民生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司法救助制度等來部分解決生活必需。

<strong>一、“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不同

法院的執行是一種事後救濟措施,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另一方面主要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

<strong>1.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情形。

<strong>2.什麼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通俗的說,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因各種原因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strong>二、“執行不能”的本質屬性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第二類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第二類“執行不能”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此類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strong>三、“執行不能”案件如何處理

“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一下三種處理方式:

<strong>1、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strong>2、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畢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合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strong>3、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解決其生活困難。

<strong>四、防範“執行不能”的正確做法

在被執行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案件就屬於“執行不能”。對於該類案件,並非是法院通過加大執行力度所能解決的,本質上屬於當事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因而當事人在選擇交易對象時,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注重源頭預防。

在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2、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號、有價證券、房產信息、外幣賬戶等。

3、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4、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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