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 銀保監會給出整改過渡時間表

核心提示:在2017年和2018年初,原銀監會就曾印發《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對於銀行業異地無序展業問題進行整治。

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 銀保監會給出整改過渡時間表

為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經營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進行整改,過渡期為一年,指導意見共十三條,主要包括基本原則、規範要求、監管職責、過渡期要求等內容。

首先,《指導意見》對異地非持牌機構進行了定義和劃分,並根據風險外溢程度與風險管理需求的不同提出規範要求。規定了異地非持牌機構分為異地經營性非持牌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性機構”)和異地非經營性非持牌機構(以下簡稱“非經營性機構”)。

對於經營性機構,《指導意見》要求此類機構應當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銀監發〔2012〕59號,以下簡稱《指引》)要求,對符合持牌要求的經營性機構,按照行政許可程序申領專營機構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對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將其併入當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銷。

而對於境內非經營性機構,《指導意見》要求該類機構至少提前2個月向法人監管機構及擬設立非經營性機構的所在地監管機構報告,並定期向法人監管機構報告境內非經營性機構相關情況。

《指導意見》對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過渡期。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於意見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整改方案報法人監管機構,經同意後於過渡期內完成整改。對於一年內完成整改確有困難的,經法人監管機構同意,整改時限可適當後延。

除此之外,《指導意見》還重申了異地持牌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的主體監管責任,所在地監管機構需履行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等職責。而對於非經營性機構,則明確了法人監管機構的主體監管責任,同時賦予所在地監管機構監管約談、下達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現場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權力。

據瞭解,此次《指導意見》的發佈是因為近年來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異地非持牌經營情形,給銀行內部管理與金融監管帶來一定困難與挑戰,在2017年和2018年初,原銀監會就曾印發《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對於銀行業異地無序展業問題進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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