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科技革命對職務發明制度影響研究

新一輪科技革命對職務發明制度影響研究


來源:中國科協創新戰略研究院《創新研究報告》

第60期(總第261期)2018-11-19

<strong>編者按:職務發明制度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環節,並已成為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和保障國家科技競爭力的重要制度保障。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加速推進,科學研判和理性分析這一新特徵、新趨勢、新變化對職務發明制度變革的影響意義更加重大。本文從顛覆性技術的兩面性、“卡脖子”技術短板、對技術創新主體的激勵效果三個維度對我國現有職務發明制度的影響進行論述問題分析,最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補齊職務發明制度短板的政策建議。

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交互影響下,科技創新已成為倒逼職務發明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動力量。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世界科技創新已逐漸顯現社會系統變革、學科交叉融合、指數化增長等新趨勢,同時國內經濟也已進入速度變化、結構優化和動力轉換的新常態。雖然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但此次變革無論在規模、廣度和複雜程度方面均與人類過去經歷的變革截然不同。在如此複雜嚴峻的環境下,如何實現以科技創新牽引職務發明制度的改革方向,如何根據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下的新特徵、新趨勢、新變化來推動職務發明制度適應新技術主導下的轉變,這成為我國現階段職務發明制度改革的關鍵性問題。

<strong>一、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

<strong>一是全球進入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時期,職務發明制度成為保障培育出新的增長動能的關鍵。

當前,全球經濟雖然出現一定的復甦勢頭,但是經濟增長仍然面臨很大不確定性和諸多挑戰。從各國政策實踐來看,受到宏觀經濟失衡、貿易保護主義、金融風險集聚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職務發明制度成為保障美國、日本和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發達國家培育增長動力、提升國家科技競爭力重要制度保障。從美國、日本和德國等在職務發明法律制度的經驗可以看出,成熟的職務發明制度不僅為以互聯網、新能源、智能製造等為核心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成果轉化奠定法律基礎,而且在吸引科技創新人才、引導創新投資、塑造全球創新生態系統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顯著。作為創新價值鏈的一個關鍵環節,職務發明制度已經深刻融合在全球科技創新體系當中,職務發明已經不再是發明人個人、公司或科研機構的內部問題,它在“官、產、學、研”科研價值鏈中,在跨國公司、跨區域研發團隊合作中,成為基礎性要求和制度性保障。

<strong>二是全球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加快發展,職務發明制度成為引導跨學科交互式融合的重要手段。

在現代化進程中,人類生存發展的需求成為引發科學革命、技術革命和產業革命的重要原動力之一。隨著人類知識的積累、發展與普及,技術創新正逐漸向著結構精細化、功能多樣化、使用便捷化和性能價格比優化的方向發展。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速度明顯加快,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特別是顛覆性技術的加速湧現、群體突破、深度融合進一步增強了科技創新及其影響的不確定性。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興起,跨學科交互式融合正成為本輪科技革命的重要特色之一。一方面,職務發明保障了不同科研主體之間的權益分配問題,為不同學科科研主體之間的協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職務發明制度在保障發明團隊、科研單位和企業利益的同時,更可以起到保障國家科研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關鍵作用。

<strong>三是職務發明制度以法律名義確認“知識”的產權歸屬,從而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潛力。

與以往科技革命的“個人行為”和“政府行為”特徵不同,投入模式多元已成為當今時代的一個重要特徵。從利益相關者視角出發,職務發明制度不僅可以以法律名義保障創新投入主體的權益,而且會鼓勵並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積極性,在原始創新性研究方面尤為突出。職務發明制度是規定職務發明人和所在單位對發明人在職期間職務發明收益和成果產權的法律制度。職務發明制度一方面通過法律法規調節職務發明成果利益分配,矯正職務發明法律關係中雙方的不平等地位;另一方面,通過法律法規維護雙方利益,提高市場創新資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因此,職務發明制度不僅需要同時平衡職務發明人的待遇與單位的利潤、職務發明人的創新積極性與單位創新競爭力四者之間的關係,更需要通過職務發明制度建設的方式保障國家的科技創新實力乃至國家的綜合實力。

<strong>二、現行職務發明制度成為搶抓新一輪科技革命機遇的重要短板

<strong>1. 顛覆性技術的兩面性將會對現行職務發明制度形成“破壞式”衝擊

從長週期來看,顛覆性技術創新是引發職務發明制度發生系統性變革的根本動力。一方面,每次重大的職務發明制度變革多源於由已有制度對新技術應用的巨大不適用性。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推進,顛覆性技術的擴散速度大大加快,而職務發明制度的變革卻相對滯後,導致了制度保障的邊際效益逐漸遞減,最終導致現行職務發明制度難以匹配顛覆性技術應用所產生的巨大變革效應。另一方面,顛覆性技術既會對原有的職務發明制度形成巨大沖擊,也會倒逼職務發明制度通過制度創新擺脫制度危機,進而催生與新技術應用相匹配的重大制度性變革,形成新的制度保障效益,推動顛覆性技術由單點突破向系統性爆發演變。

從最近幾十年來看,技術創新和制度日益成為保持經濟繁榮發展的主導因素。由於顛覆性技術具有破壞式創新的巨大效應,其對經濟短週期演化的影響將會更加突出,FDI和ODI引發的新技術溢出效應使得具有完善職務發明制度保障的技術輸出國對職務發明制度落後國形成降維打擊效應,巨大的技術尋租空間會對職務發明制度形成強有力的衝擊,顛覆性技術創造的新需求、新市場成為倒逼職務發明制度改革的重要推手。

<strong>2. 由中興事件暴露出的“卡脖子”技術短板折射出現行職務發明制度存在結構性缺陷

一是在現行職務發明制度下,“強資本,弱勞動”的格局實際賦予了單位在發明權益的話語決定權。由於職務發明成果的特殊屬性,多個部門分別從不同視角制定了監督和保護職務發明成果的多部法律法規。因此,我國現行的職務發明制度是由分散於《合同法》《專利法》《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等多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的,效力層級的差異性和判定標準的不一致為職務發明糾紛解決中的不同意見、裁判規範的缺失埋下了隱患,並束縛了科技成果轉化新動能的釋放。如集團公司總部是中央企業,院所是事業單位,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與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對中央企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規定不一致,導致了想轉不敢轉、企業不敢決策的問題。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獎勵和報酬突破工資總額的規定在具體操作層面與現行規定存在不一致,使兌現獎勵無法落地。

二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職務發明制度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一致性有待完善。國有企事業單位根據規定對職務發明成果的處置時,全民所有制單位國有資產歸國家所有,但成果轉化過程中涉及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成為束縛發明人積極性提升和轉化率提升的核心問題。雖然國務院已專門出臺了科技成果定價的免責政策,但現行免責機制的邏輯前提是先有“責”後有“免”。因此,很多國有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的負責人仍然顧慮重重。另一方面,眾多支持政策無法解決核心問題,股權獎勵落地困難。由於職務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屬性,評估作價入股後自然形成國有股權,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就要通過國有股權交易系統實現。此外,雖然個別省市正在探索開展職務發明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地方政府出臺的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新政文件已明顯超出了上位法和上級部門管理辦法的“天花板”。

三是發明報告制度設計合理性有待加強。目前針對發明報告制度的爭議焦點已由“建立發明報告制度的必要性”轉為“發明報告制度設計的合理性”的討論。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為發明報告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各個單位在職務發明報告管理過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不規範問題,這增加了企業和發明人有關職務發明糾紛的法律風險,擴大了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strong>3. 現行職務發明制度並未完全激發技術創新主體的原始創新動力

一是企業職務發明人的利益保障不足。在“僱主優先”立法原則導向下,目前我國的職務發明制度更加側重於保護單位利益。“強資本,弱勞動”的格局自然賦予了企業在發明權益上的話語決定權,這直接造成了企業職務發明人的被動局面。在私營企業,大多中小私營企業所建立的企業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較大隨意性,雖然企業主較以往在職務發明制度重要意義的認識上有較大程度提升,但由於企業內部實施細則、程序與管理鏈條不完善造成侵害發明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以職務發明人署名權為例,部分民營企業仍存在諸如每年數百件專利的發明人均署名企業負責人的現象。一方面,由於司法途徑維權的成本較高、侵權舉證困難、企業主和職務發明人意識淡薄等原因,許多發明人往往不願意也不敢維權。另一方面,部分企業職務發明制度建設不規範,企業科研技術人員並未及時就試驗圖紙、相關過程資料及方案文件進行簽名或蓋章,由此引發的侵犯企業技術人員署名權的問題特別突出。

二是職務發明制度的獎勵制度及其配套政策設計有待完善。企業和專利發明人經常面臨獎勵報酬制度與單位經營相矛盾、獎勵報酬金額不足及雙方權益分配不清的問題。根據針對職務發明的商業實用性、發明人的智力貢獻度等確定給予發明人一定補償和激勵的制度和辦法還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職務發明轉化過程中,相應的財稅政策等還不完善。以稅收政策為例,職務發明獎勵中個人所得稅認定範圍、繳納額度等問題成為職務發明獎勵的新關注焦點。目前,單位一般將職務專利轉讓所得現金以科研獎勵金或者年終獎金的方式發放給個人,而最終稅率可高達45%,嚴重挫傷了職務發明人的創造積極性。

<strong>三、補齊職務發明制度短板需要綜合施策精準發力

1.<strong> 探索以“職務發明人”權益優先為導向的制度新模式

改變長期以來“僱主優先”式立法原則,嘗試探索同時兼顧職務發明人權利和單位利益的職務發明制度改革。在促進科技進步的原則下,鼓勵單位和發明人之間以契約的方式約定職務發明專利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方式,並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積極倡導單位重視對發明人權利的保護,從而激發科研人員提升職務發明創造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加快職務發明制度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的修訂和完善,真正發揮職務發明制度對技術創新的監督和促進作用。設立國家持續穩定增長的職務發明成果轉化的獎金池,集中用於支持能承接重大技術研究開發與示範應用任務的企業、科研單位用於已取得核心關鍵技術職務發明成果的獎勵。

2.<strong> 完善職務發明法律法規體系,為新技術發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加強重點科技領域職務發明相關法律、倫理和社會問題研究,健全保障新技術持續健康發展的職務發明制度法律法規和倫理道德框架。圍繞自動駕駛、服務機器人等細分領域,加快研究並完善職務發明制度的法律適用性。開展人工智能、基因編輯等新興技術領域行為科學和倫理等問題研究,建立倫理道德多層次判斷結構和倫理框架。研究制定新興技術產品研發設計人員的道德規範和行為守則。研究完善適應新技術應用的教育、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政策體系。深化在新技術領域職務發明制度的國際規則、標準制定等方面的國際合作。

3.<strong>充分發揮市場和企業作用,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職務發明成果轉化的突破性嘗試

由於科技創新發展的不確定性,許多政策制度的創新就是在不斷試錯中突圍而出。在發展新技術的過程中,要強化職務發明制度的保障作用,在推動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同時,積極組織有條件的企業拓展職務發明成果轉化制度改革。同時,積極發揮政府在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安全防範、市場監管、環境營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特徵,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職務發明成果的突破性嘗試和探索,地方政府應及時總結成功經驗並組織推廣。

4.<strong>加快建設職務發明制度的培訓體系,全面提高全社會對職務發明制度的整體認知和應用水平

加快研究新技術對職務發明制度衝擊的影響,建立適應新興經濟發展需要的職務發明制度培訓體系,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和社會化培訓機構等建立職務發明制度的服務體系,大幅提升就業人員對於職務發明制度的意識。鼓勵企業和各類機構為員工提供職務發明制度培訓。加強職工對職務發明制度相關法律政策的培訓和指導,確保職務發明人的的合法權益。

李毅,王宏偉.新一輪科技革命對職務發明制度的影響研究[J].今日科苑,2018(08):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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