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超低價買房變相撈錢!「合法外衣」豈能掩蓋犯罪事實!

原標題:以超低價買房變相撈錢!“合法外衣”掩蓋不了這個廳級官員腐敗事實

在被告人徐連新被指控的19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既涉及傳統型受賄,如收受現金、銀行卡、購物卡、金條,又涉及新型受賄,如交易型受賄、投資理財型受賄,花樣繁多,隱蔽性極強。山東省監察委案件調查人員、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根據事實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

“合法外衣”豈能掩蓋犯罪事實

以超低價買房變相撈錢!“合法外衣”豈能掩蓋犯罪事實!

庭審現場

由山東省淄博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省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徐連新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一案,近日在淄博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連新利用擔任威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工業園管委會黨委書記、主任,威海工業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多家企業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土地審批、承攬工程、協調貸款、入股金融企業、獲取專項資金、工作調動、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819萬餘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人徐連新被指控的19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既涉及傳統型受賄,如收受現金、銀行卡、購物卡、金條,又涉及新型受賄,如交易型受賄、投資理財型受賄,花樣繁多,隱蔽性極強。山東省監察委案件調查人員、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根據事實、證據,透過現象看本質,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

借買房變相撈錢

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

購買房產和商鋪

以超低價買房變相撈錢!“合法外衣”豈能掩蓋犯罪事實!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8年2月,山東省紀委監委發佈消息: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徐連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5月,徐連新辭去政協委員職務,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公開資料顯示,1961年出生的徐連新是土生土長的山東人,1988年12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位高權重的他是如何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事情要從多年前說起。

2006年,山東省政府批准設立威海市工業園,一時間,地產開發商紛沓而至。2007年,園區建設如火如荼,時任威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工業園管委會黨委書記、主任的徐連新自然成為眾多房地產開發商爭相拉攏的對象。某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就是其中一位。在徐某的“請求”下,徐連新為徐某的公司在房地產開發方面謀取了諸多利益。當年4月,徐連新以低於同期市場價26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徐某公司開發的一套房產。

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產,徐連新絕非僅此一次。2006年至2012年,徐連新先後利用職務便利,為某置業公司在房產銷售、出租等方面謀取利益。2011年7月,徐連新向該公司總經理閆某購買其開發的商鋪兩套。後經鑑定,這兩套商鋪的價格低於同期市場價41萬餘元。

除以低價購進房地產商開發的地產項目外,徐連新還存在多起其他受賄行為。2009年3月至11月,徐連新利用職務便利,為吳某之妻在工作調動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對方給予的4萬元感謝費;2009年9月,徐連新利用職務便利,為梁某在職務晉升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對方給予的感謝費10萬元;2008年8月至2013年春節前,徐連新利用職務便利,為趙某在工作調動、職級晉升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對方給予的銀行存單、購物卡、現金等摺合人民幣13萬元。

證據顯示,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徐連新涉嫌受賄犯罪的事實達19起,受賄對象包括15家企業和5名個人。這些受賄行為,多發生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假日,受賄地點有的在其辦公室、有的在酒店或賓館。受賄財物也是多種多樣,既有購物卡、人民幣現金,也有美元、代為支付的高檔酒水等。

投資理財藏受賄貓膩

出資“收益”比應得收益多出286萬元

以超低價買房變相撈錢!“合法外衣”豈能掩蓋犯罪事實!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徐連新是個“聰明人”,很清楚自己手中的權力能換來多少利益。在威海市工業園開發建設過程中,他充分藉助地產商的訴求為自己購房置業,賺取豐厚利益。後來,在威海工業新區任職期間,他又瞅準了轄區企業的訴求特點,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變相受賄。

起訴書顯示,2014年初至2016年5月,徐連新利用擔任威海工業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威海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在獲取典當行經營資質、入股藍海銀行、協調貸款、給親戚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2011年中秋節至2018年春節前,先後21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劉某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60萬餘元。這也是檢察機關對徐連新所有指控中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而其中的286萬元賄賂款,正是徐連新以“投資理財”名義收受的。

2014年初,徐連新將500萬元以40%的年利率“借給”企業主劉某,獲得“收益”200萬元;2015年初,徐連新又將包含上述本息在內的800萬元以40%的年利率再次“借給”劉某,獲得“收益”320萬元。如果按劉某向個人借款時支付的最高年利率18%計算,徐連新這兩次的“投資”收益應為234萬元。但他卻以“委託投資理財”“收取22%利息差”的名義,共向劉某多收286萬元。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徐連新的行為並非正常投資理財,而構成受賄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後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辦案檢察官指出,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徐連新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劉某謀取利益,二人合謀,以“委託理財”的名義,由徐連新實際出資,從劉某處獲取明顯高於其出資應得的“高息”,實質上,雙方是以支付高息的形式掩蓋行受賄的目的。

擅自處置國有資產

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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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看徐連新案起訴書,除花樣繁多的受賄伎倆讓人眼花繚亂外,其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事實也非常扎眼。

2005年8月,威海市工業園管委會為滿足工業園測繪進度並增加工業園收入,時任工業園管委會主任的徐連新決定成立測繪隊伍,併購買了測繪設備。2005年11月,徐連新安排人員註冊成立測繪公司,納入管委會管理。2006年11月,經管委會研究並由徐連新決定,由該公司找一家公司合作,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雙方各佔50%的股份,建設管委會辦公大樓。2010年10月,由於對方公司增加了註冊資本,測繪公司的持股比例變為41.67%。

2011年,徐連新為避免公司資金違規使用等情況影響其升遷,決定將測繪公司轉讓。徐連新讓管委會財政局將公司賬目理順、規範並移交出去。財政局負責人向徐連新建議,需要對公司所有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徐連新予以反對。

就這樣,2011年4月,徐連新在明知測繪公司及其股權權益為國有資產的情況下,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履行國有資產轉讓管理程序,擅自將公司賬目、管理權及所佔合作公司41.67%股權一併移交給了另一股東,

擅自將測繪公司國有資產無償轉讓給了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700萬餘元。

面對指控當庭認罪

以交易形式實施的犯罪應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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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檢察機關認為,徐連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徐連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意見指出,儘管徐連新的犯罪行為有些穿著“合法的外衣”,如購買房產、出租商鋪、委託他人代為理財,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這些以交易形式實施的犯罪必須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正所謂“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每一位國家工作人員都要以此為戒,對黨紀國法心存敬畏,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審中,檢察機關對所有指控均進行了多媒體示證。被告人徐連新對起訴書指控的全部犯罪均當庭予以供認,對公訴人出示的全部證據沒有異議。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最後陳述中,徐連新說:“我隨著職務的提升,放鬆了對自己的嚴格要求,特別是在孩子上學、結婚、投資理財等方面,沒有把握好廉潔這個底線。”徐連新稱自己痛心疾首,真誠認罪悔罪。

整個庭審歷時四個半小時,緊張平穩有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院將擇期宣判。

山東省檢察院公訴三處全程參與案件辦理,並派員對整個庭審進行觀摩指導。淄博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山東省監察委第三執紀審查(調查)室有關領導,淄博市檢察院有關領導及公訴部門檢察官參加了旁聽。

公訴人說案

嚴把證據關

確保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有序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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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指控犯罪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

四級高級檢察官 張禮權

徐連新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特點較為鮮明,我們辦案人員體會也十分深刻。

一是案情重大,各方高度關注。本案系中央紀委交辦、督辦的案件,也是山東省監察委成立後辦理的首批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之一。中央紀委,山東省委、省紀委、省檢察院對案件高度關注。

二是案件疑難、複雜。徐連新的犯罪涉及兩個罪名,受賄事實多達19起,涉案人員多,調查留置期限僅三個月,調查取證難度大。

三是受賄類型多。徐連新受賄手段花樣繁多,既涉及傳統型受賄,又涉及新型受賄,如交易型受賄,即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向行賄人購買住房、商鋪;投資理財型受賄,即以委託理財、收取高額利息的名義受賄,這些手段隱蔽性極強。山東省監察委調查人員、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根據事實、證據,透過現象看本質,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

四是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調查。我們與監察機關密切配合,共同把好辦案質量關,有針對性地提出證據補充、固定、完善的建議,向省監察委出具補充證據建議書,並對部分犯罪事實的認定、受賄數額的確定及案件的定性提出參考意見,為案件的順利辦理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五是保證了留置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監察調查和審查起訴的有序銜接。案件於今年5月17日移送審查起訴後,山東省檢察院公訴三處根據相關規定立即與省監察委、淄博市檢察院聯繫,迅速組織人員提審訊問徐連新、詢問關鍵證人,5月21日便對徐連新決定逮捕,次日由淄博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在執行逮捕、押解等方面,積極與淄博市公安局、看守所溝通協調,保證了逮捕的順利執行,依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並就卷宗、涉案贓款贓物移送等工作進行了有效、有序銜接。

六是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兩級檢察機關的公訴資源。省、市兩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在檢察長領導下密切配合,在省監察委調查人員的全力支持下,僅用了一個半月時間,便完成了閱卷、訊問、詢問、複核關鍵證據、補充完善證據等工作,全面梳理案件證據,並對每一起事實準確定性,對從重從輕的量刑情節提出建議,未退回補充調查,在期滿前20天即完成複核、彙報工作,及時申請檢察長提請檢委會討論。

七是圓滿完成出庭支持公訴工作。我們認真研究出庭預案,在庭前會議上妥善解決了案件管轄、是否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重點等事項。在庭審中,公訴人分工明確,配合默契,指控有力,訊問層次分明,有的放矢;運用多媒體示證,詳略得當,形象生動;公訴意見客觀公正,客觀分析了被告人的量刑情節;答辯有力,有理有據,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又有力彰顯了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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