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不可赦!富川一起交通事故兩位車主被判危險駕駛罪

“醉”不可赦!富川一起交通事故两位车主被判危险驾驶罪

“醉”不可赦!富川一起交通事故两位车主被判危险驾驶罪

俗話說

小酒怡情,醉酒傷身,

尤其是酒後駕車,更是害人害己。

自2011年酒駕入刑以來,

酒後駕車的行為大有減少,

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人置法律法規、

置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

依然我行我素,酒後駕駛。

“醉”不可赦!富川一起交通事故两位车主被判危险驾驶罪

近日,富川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一起交通事故的兩名車主,

均被判決犯危險駕駛罪!

車主李某被判處拘役5個月,

緩刑10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車主任某貴被判處拘役4個月,

緩刑8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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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2018年春節,當晚11時許,李某醉酒後駕駛一輛小汽車由富川瑤族自治縣福利鎮開往新華鄉,途中遇見了同是醉酒的任某貴駕駛一輛摩托車載著任某夢及任某群由對向駛來。隨後,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越過道路中心線與任某貴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任某貴、任某夢、任某群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醉”不可赦!富川一起交通事故两位车主被判危险驾驶罪

事故發生後,李某駕車逃離現場,後經他人電話通知,主動回到現場接收板公安機關調查,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任某貴,則在公安機關尚未立案前,接受調查詢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檢驗,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2.5934mg/100ml,任某貴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3.1331 mg/100ml。

“醉”不可赦!富川一起交通事故两位车主被判危险驾驶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及任某貴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李某駕車逃離現場後,經他人電話通知,主動回到現場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任某貴在公安機關尚未立案前,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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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李某與任某貴在自身醉酒的情況下,仍然駕駛機動車並導致交通事故,其二人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根據李某及任某貴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故對李某及任某貴二人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寄語

“醉”不可赦!富川一起交通事故两位车主被判危险驾驶罪

年味漸濃,假期將至,親友相聚之時難免貪杯。小編在此提醒大家,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謹記安全駕駛,切勿酒後駕車。

“醉”不可赦!富川一起交通事故两位车主被判危险驾驶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醉”不可赦!富川一起交通事故两位车主被判危险驾驶罪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何判定酒駕與醉駕?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小於80毫克為飲酒駕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為醉酒駕車。

通俗解釋,依照這個標準:一般人喝一紙杯啤酒,就達到酒後駕車的量;喝完一瓶啤酒開車,就是醉酒駕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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