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小酒怡情,醉酒伤身,
尤其是酒后驾车,更是害人害己。
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
酒后驾车的行为大有减少,
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人置法律法规、
置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依然我行我素,酒后驾驶。
近日,富川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交通事故的两名车主,
均被判决犯危险驾驶罪!
车主李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
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车主任某贵被判处拘役4个月,
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事情发生在2018年春节,当晚11时许,李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开往新华乡,途中遇见了同是醉酒的任某贵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任某梦及任某群由对向驶来。随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任某贵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任某贵、任某梦、任某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他人电话通知,主动回到现场接收板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任某贵,则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接受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验,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5934mg/100ml,任某贵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1331 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及任某贵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他人电话通知,主动回到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任某贵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李某与任某贵在自身醉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其二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根据李某及任某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故对李某及任某贵二人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
年味渐浓,假期将至,亲友相聚之时难免贪杯。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谨记安全驾驶,切勿酒后驾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何判定酒驾与醉驾?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通俗解释,依照这个标准:一般人喝一纸杯啤酒,就达到酒后驾车的量;喝完一瓶啤酒开车,就是醉酒驾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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